2020年2月15日 星期六

判決確定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嗎?

判決確定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嗎?


文/蔡麗雯律師


新聞媒體時常報導誰誰誰涉犯什麼罪卻僅以多少金額交保,不用羈押,社會大眾可能就會抨擊法院,究竟在判決確定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嗎?

首先,刑事案件通常是要檢察官起訴,被法院受理後,由法院進行審判,法院判決被告有沒有罪、判刑,然後執行刑罰。而不論是檢察官的調查,或者是法院的審理都需要時間,不可能檢察官一受理就馬上起訴,法院立馬作出判決。基於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取無罪推定,亦即在刑事判決前,照理不應該有任何人需因此受到任何人身自由限制。但往往怕犯罪嫌疑人在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可能而起訴前、或法院做出審判前,做出影響偵查或判決的行為,會有先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之情形,以確保之後偵查或審判可以順利進行,常見的方法:羈押、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所以判決前的羈押、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目的並不在懲罰被告,也不是代表法官認定其無罪、沒事!

而「羈押」係指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的法定羈押事由,並有羈押必要時,將被告限制在一定處所也就是在看守所,以防免其逃亡、滅證、勾串、反覆實施同一犯罪。「限制住居」係限制被告居住處所的自由,其餘行動、一般行為自由均不受限制。「限制出境、出海」則指的是限制被告出國、出海(出海包含搭船去澎湖、綠島、金門、馬祖等)的權利。所以這三種之中,對於人身自由限制最重的莫過於「羈押」,也因此「羈押」採取法官保留原則,檢察官是不能為羈押處分的,且在法官決定是否羈押時也會特別審慎是否符合羈押要件。所以並不是法官沒有裁定羈押就代表法官認定其無罪、沒事,可能只是不合羈押要件喔!

雖然羈押在看守所聽起來跟服刑很像,但羈押畢竟不是服刑,其管理方式也和受刑人不一樣(刑事訴訟法第105條),在不妨礙羈押目的的前提下,被羈押者仍享有人身自由以外的權利,可以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品。且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訂有期間限制。若之後被告受到有罪判決,羈押期間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不過說是這樣說,看守所的整體環境畢竟不如外界來的舒坦,所以作為被告的律師,我們還是會努力爭取不用羈押,甚至流傳著不吃「雞鴨」,不羈押的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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