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可能碰到的選罷法問題
文/古旻書律師
選舉又快到了,對於一般人來說,選舉除了是選賢與能、親身參與民主的重大事件外,也要特別小心在選舉期間一般人也可能碰到的法律責任喔!這邊就來簡單介紹一些一般人比較有機會碰到的選罷法問題。
首先,在網路的時代,資訊散播快速也帶來明顯的後遺症,那就是一個輕鬆的點擊就能把所見到的消息轉傳並迅速散布出去,無論散布真假消息都是如此的簡單。只是當我們在網路當鄉民轉發各類訊息的同時,也要特別注意是否因此觸法,除了先前提過的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之外,如果消息本身與候選人有關時,也可能因此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下稱選罷法)第104條俗稱意圖使人不當選罪:「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項罪名除了網路鄉民容易不慎觸犯外,有些地方選舉場合中上台演講、站台的人也可能因為當下所說的內容涉及散播謠言或不實之事,甚或是刻意的抹黑等等,在選舉的敏感時刻都可能被認為是影響公平選舉的行為,候選人間亦時常以此為由興訟,要特別留意。
其次,對於一般候選人或選民來說,最有可能碰到的就是賄選的行為。如果是候選人或受其指示的人對選民進行買票行為的話,可能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行賄罪:「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旦被查獲時,若偵查中自白犯行時,依同條第4項有減刑的規定。
而如果選民有賣票行為時,則可能觸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罪:「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選舉當天是不能繼續進行競選及宣傳活動的,這規定在選罷法第56條第2款:「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反時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且得連續處罰。
若在投票當天投開票選三十公尺內進行競選及宣傳活動,則違反選罷法第108條第2項:「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所以前往投票所投票的時候,還是避免有諸如喊口號、舉告示等涉及宣傳的行為,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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