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的孩子是你的孩子嗎?
文/蔡麗雯律師
甲男和乙女為男女朋友關係,在未結婚的情形下,乙女懷有身孕,甲男希望乙女將胎兒拿掉,乙女不從,表示其會自己養育這個小孩,兩人遂告分手,之後乙女誕下胎兒丙子,試問丙子和甲男乙女的關係?
首先,說到父母子女關係,我們通常會很直覺的想:「我身上的DNA是哪兩位貢獻的,誰就是我的父母」這樣的觀點在自然科學上面並沒有錯,但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可不是那麼簡單。我國民法將父母子女關係,分成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兩種來規定。其中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亦即指子女在受胎的當時,他的生母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子女在這種關係中出生,立即與生母及其配偶建立法律上父母子女關係,相互之間都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並負擔應負的義務。而非婚生子女的意義,民法雖沒有條文正面加以詮釋,但可以從第1061條及第1063條第1項的規定中得到反面的解釋,即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就是非婚生子女。
乙女未婚所生的丙子,就是非婚生子女的一個例子。雖為非婚生子女,但民法第1065條第2項特別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也就是說生母雖然沒有與人有婚姻關係,但是所生的子女,等同自己生下婚生子女一樣,不必經過任何程序,就發生了法律上規定的母子關係。也因此乙女和丙子為法律上的母子關係,相互之間都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並負擔應負的義務(如扶養、繼承等)。
那甲男呢?甲男依我國現行民法規定,並不會當然與丙子發生法律上的父子關係,不過可以透過「準正」與「認領」的制度,而與丙子建立法律上父子關係。準正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簡單來說也就是丙子可以經由甲男乙女結婚而與甲男建立法律上父子關係。而認領則是生父承認其與非婚生子女有父子關係。民法將認領分為「任意認領」與「強制認領」,任意認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雖未對認領訂有一定的方式,甚至生父有將非婚生子女作為自己子女來撫育也可視為認領,但為避免有人隨意認領他人子女,在戶政登記上通常會要求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則要求提出黏貼受驗者之正面照片,並蓋有騎縫章之親緣鑑定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則在受理認領登記後函知生母,生母如有異議可依民法第1066條為否認)。如果生父不來認領,生母、非婚生子女則可啟動「強制認領」機制。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由法院用判決強制生父認領,一旦判決確定,就發生認領的效力。甲男透過「認領」的制度,與丙子建立法律上父子關係後,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民法第1069-1條進行處理,並可依民法第1059-1條在丙子未成年前約定變更丙子的姓氏,且相互之間都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並負擔應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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