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別擅自在被繼承人死後提領存款,涉犯偽造文書得不償失
文/蔡麗雯律師
我國民眾的習慣或迷思,常常以為如果被銀行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了,帳戶裡的款項會被凍結無法領出,所以往往會在被繼承人死後,第一時間先持著被繼承人之印章、存摺到銀行欲把錢領出來。因為金融機構不會主動調查存戶是否已經死亡,行員在不知被繼承人已逝的情形下,核對印章、存摺相符,加上有親屬關係,只要金額不大,通常就會將款項交予前來提領之人,甚至由金融卡直接進行提款。提領之人或許認為自己並非要占為己有,只是要用來支付喪葬費,或之前積欠之醫藥費,甚或是主張這是被繼承人生前交代的,故認為並無涉及不法,但真是如此嗎?
首先,依據民法第1147條、第1151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亦即被繼承人生前有再多的交代,在被繼承人死亡的當下,就發生繼承之效力,所有的財產在其死亡時,就變成被繼承人的遺產,只要繼承人有數人時,即屬於公同共有狀態,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處理。若單一繼承人未取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擅自提領,只要引起其他繼承人不滿,常會產生其他繼承人提告刑事侵占、偽造文書及民事損害賠償等訴訟。而此時提領之人既是明知被繼承人已過世,卻仍以被繼承人名義制作取款條、持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摺和印章,即屬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文書並持之行使,加上金融機構為求自保,在保存提款紀錄(ATM也會有錄影)、取款憑條等資料是非常完善,證據將會十分明確,偽造文書幾乎都會成立,如僅係用於被繼承人喪葬費、醫藥費用或許尚僅是成立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若是挪為個人私用,將另成立刑法侵占罪,一旦無法和其他繼承人達成和解,有非常高的機率必須入監服刑。
而以往,繼承人除非清楚被繼承人的帳戶開立情形,才會去金融機構詢問領錢情形,或者必須積極的透過銀行公會挨家挨戶詢問,由於手續繁瑣,有些人懶得追根究柢,不法行為被發現的機率或許較沒那麼大。不過從今年7月1日起,原先國稅局僅在台北試辦的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開始全國實施,繼承人只有攜帶相關文件就可就近的任一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訊,非常方便,被繼承人的帳戶開立情形被查到的可能性變高,不法行為被發現的機率跟著增加,故在此呼籲大家還是不要做非法的事。
且事實上,大家也不要擔心被繼承人死亡錢就領不出來,就如同前述,被繼承人的財產在其死亡時就變成全體被繼承人公同共有,金融機構是無權沒收存款的。只要會同全體繼承人備妥相關文件,即可領取(若無法全體繼承人親自到場,亦可以委託書加印鑑證明等方式替代)。即便有任一繼承人不願配合,其他繼承人仍可透過訴請法院分割遺產的方式,將來持法院判決等相關文件,領得應歸屬於自己的部分。故大家實在不用太過擔心,認為錢將來領不出來而急於以被繼承人之名義提領,也不要貪圖方便直接以被繼承人之名義提領,以免觸犯刑法的行使偽造文書罪及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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