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大了賴在家裡不走怎麼辦?
文/古旻書律師
近幾年時有聽聞父母抱怨子女明明長大了,也好手好腳,偏偏就是要賴在家裡「啃老」不出去工作、跟父母要錢度日,有些甚至還會對父母施暴、生活習慣不佳等等,造成父母很大的困擾。遇到這種情形,該怎麼處理才好呢?
其中一種作法,是依我國民法 #第1128條 關於「由家分離」之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向法院請求讓子女由家分離。
本條適用上要特別注意幾點,首先得請求之人須為家長(同法第1124條規定:「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須有正當理由;且被請求的對象必須已經成年,或未成年但已經結婚。這也是為何通常報載以本條規定請求獲准的案例,大多是子女確實有一些不當的情事且能夠自力更生時,法院才會予以准許。
另一種作法,是依照民法 #第767條 前段或中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訴請子女「遷讓房屋」。如採此作法,須以請求之人擁有房屋的所有權為前提。如房屋係基於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合法占有時,則應考慮改以民法 #第962條 前段或中段主張之。
亦有認為,如同前述案例此類的狀況下,該子女居住在房屋內的權源可能屬於與父母間的使用借貸關係,亦即父母借用房屋的部分供子女使用,則父母亦可考慮終止與子女間的使用借貸關係後,依民法 #第470條 規定請求返還借用物。
若子女確有對於父母施以肢體、精神等暴力行為時,父母則可考慮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雖實務上有些保護令確實會下達命相對人(子女)禁止靠近特定處所的內容;但是在父母子女原本就同居一處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會下達命子女遠離的命令實容有疑義,其主要考量仍在於是否有必要限制子女居住於該處的權利始能保護父母的安全?倘若法院認為並無此嚴格限制的必要已足保障父母不繼續受家暴時,則不會准許之。故若要能比較完整終局的處理讓子女遷出、離開的問題,仍應循前開法律規定辦理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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