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你的還是我的?淺談借名登記
文/蔡麗雯律師
在國內,人們常因為某些特殊需求(例如:為了規避法律特殊資格限制、節稅、躲債、隱匿財產等),在購買土地、房子、股票、車輛等物品時,不是登記在自己的名下,而是以親朋好友的名義作登記,因此發展出俗稱的「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
「借名登記」其實是一種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無名契約類型,由於實務上並沒有禁止這種約定,又被頻繁使用,所以在司法實務上逐漸試圖把這種法律關係定調,認為可以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委任」規定來處理。例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民事判決即認:「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換句話說,在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裡,「出名人」只是名義上登記為所有權人,「借名人」才是終局的實際所有權人。而敢借用他人名義登記,通常都是雙方有相當良好信任的關係,例如父母子女夫妻、麻吉閨密或男女朋友,如果借名登記契約結束,雙方好聚好散,「出名人」雙手奉上將權利回歸實質權利人,也就不會有糾紛;但隨著時間的變化演進,雙方的感情可能會產生變化,常遇到的是,當借名人想要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把財產要回來的時候,出名人翻臉不認帳,聲稱這是他的財產。這時候就會同時有兩個人主張自己是所有權人,各說各話,該怎麼認定誰才是實質的所有權人?
首先,在一般正常的情形是,大家會認為財產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反過來,如果有人(借名人)主張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別人(出名人)名下,,自己才是財產的權利人,這是不正常的情形。所以,如果訴諸法院,法院實務上會認為:借名人如要主張有這種不正常的情形存在,應該由借名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確實曾經有借名登記的約定存在。例如借名人要拿出之前的書面契約或對話記錄,證明雙方曾經有約定財產是屬於誰的,只是暫時借用另一個人的名義登記而已。不過實際上,因為借名登記講求的是信任,所以都是找親朋好友來辦理,辦理當時關係好,也就忘了(或是不好意思要求)要留下白紙黑字的書面紀錄。如今鬧翻了,自然不可能指望這時對方承認,再簽訂書面記錄,此時只能靠有無留存一些可以證明間接事實存在的物證來推斷,例如提出付款證明、權狀,或使用證明等等,證明財產是由借名人在管理、使用、處分,好讓承審法院相信雙方之間確實有借名登記的約定。相反的,如果半點相關證據都無法提出,也無法指望法院會認為有借名關係,登記名義人並非實質的所有權人。
我們常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無法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即便說破了嘴,也要不回自己的財產,風險不可謂不小,所以決定是否做借名登記時,還是謹慎些,至少簽個書面文件留底,若日後真的不幸發生糾紛,也比較不會發生欲哭無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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