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配偶該怎麼辦?
文/蔡麗雯律師
對於有配偶之人的婚外情,應不應該由國家刑罰介入,反映的是社會價值觀。不久前才透過「通姦、相姦罪與撤回不可分的例外」一文向大家介紹告訴與撤回不可分原則及例外,司法院大法官於今年五月29日即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通姦罪」走入歷史,也就沒有什麼可不可分原則與例外的問題。然而通姦除罪化後,很多配偶開始擔心,難道之後對於他方的婚外情就沒轍了,只能任由其偷吃嗎?
事實上,以往雖有刑事通姦罪,然因為刑事採嚴格證明法則,且實務見解對於通姦罪採取性器接合說,須能證明性器接合之發生,蒐證上十分不易。為了要抓姦在床、抓到性器接合的證據,可能需要作出請徵信社、裝追蹤器、偷看電腦或手機、請警察到場等動作。即便經過漫漫長路,坐實了外遇配偶和第三者「通姦」之罪名,往往法院判決的刑度也不高,有時甚至只是緩刑或易科罰金。而在這漫漫長路上,抓姦之配偶可能被徵信社坑了,或被反告妨害秘密、侵入住居、妨害電腦使用,得不償失。所以除非配偶自身非常堅持,否則律師一般不會強烈建議一定要提告通姦罪,反而是會勸是否改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而現今釋字第791號解釋出爐,雖形同將通姦除罪化,惟其理由並非在否認配偶的權利,僅是認為不宜以刑事處罰。既然不能以刑事處罰,要如何維護配偶的權利,原本既有之侵害配偶權成為熱門話題。
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法條依據來自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3項、第195條第1項,即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規定相當抽象,而最早將侵害配偶權形諸於判決,也被往後侵害配偶權判決引用的是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可以發現前開判決用語上並未提到通姦,亦即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與他人通姦為限,倘配偶與他人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男女私情關係,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者,即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所以雖然很遺憾將來沒有刑法通姦罪可以懲治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但是配偶們還是可以依原本的民法侵害配偶權捍衛自己的配偶權。且民法侵害配偶權如前所述,認定較原本的通姦罪寬鬆,諸如親密合照、相約泡溫泉、進出旅館、密集的往來、訊息裡打情罵俏、老公老婆哈尼寶貝叫個沒完都有機會被認定踰越一般男女往來的正常行為。且這方面的舉證相形較為容易,有時甚至可以在對方的IG、FACEBOOK上發現端倪。
至於侵害配偶權可以判賠多少?目前侵害配偶權判賠的金額,依照所提證據和雙方地位,法院裁量大概落在十來萬至數十萬不等。雖然一次下來判賠的金額可能不高,但若事後仍有持續發現侵害配偶權的事實時,被侵害的一方仍可就未經法院裁判的部分另行起訴請求賠償。且亦可以在第一次抓到侵害配偶權的時候要求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簽立協議書,在協議書內要求斷絕往來,一旦再犯被發現,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條件履行。只要協議書的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或高得離譜,通常可以藉此獲得比一般侵害配偶權更高的對價,事後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很難以金額過高請求酌減或主張無效。如此一來,或許不需透過刑事通姦罪,利用民事侵害配偶權,亦能維護配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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