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0日 星期四

通姦、相姦罪與撤回不可分的例外

通姦、相姦罪與撤回不可分的例外


文/古旻書律師

關於刑事案件中如何去「告人」、告了之後效果如何等等,先前已經在《聊聊告訴、告發與告訴乃論》一文中跟大家做過粗淺的介紹,今天就來進一步聊聊關於刑事訴訟法上關於告訴乃論案件的重要原則 #告訴不可分 與 #撤回不可分 ,以及最常見的例外也就是刑法 #通姦罪 與 #相姦罪 的概念。

所謂告訴與撤回不可分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本文:「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簡言之,就是告訴人就涉及某一告訴乃論之罪之其中部分共犯提告時,告訴效力會及於其他共犯;撤回告訴時亦同。

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為例(依同法第287條本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若某甲和某乙共同毆打某丙,造成某丙受傷之結果,雖然某丙與某乙關係比較好,不願意追究某乙的責任,只想告某甲就好,但因為某甲和某乙對於傷害某丙一事屬於法律上的共犯,此時若某丙只對某甲提出告訴時,告訴效力仍會及於某乙,也就是刑案中原則上會以某甲、某乙二人為共同被告進行偵查、審判等程序,此即告訴不可分原則的體現。

就告訴乃論之罪的撤回,亦同樣有不可分原則的適用。以前例來說,若某丙合法對某甲、某乙共同涉犯傷害罪部分提出告訴後,因為某乙對某丙苦苦哀求,導致某丙心軟不願繼續追究某乙的責任,故於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對某乙的告訴,此時撤回告訴效力也及於某甲,也就是某丙並不能夠單獨繼續就某甲部分追究責任,此即所謂撤回不可分。

講完了告訴不可分與撤回不可分的原則後,接下來談談撤回不可分原則最常見的例外,也就是刑法第239條通姦與相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首先,通姦指的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且按照目前實務見解採取性器接合說,須能證明有如陰道性交之情形時始構成刑法第239條前段的通姦罪;而通姦的對象就稱為相姦人(理解上大概可以想成俗稱的小三或小王),涉犯的則是同法第239條後段的相姦罪。

由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可以知道在告訴人對於配偶撤回通姦罪告訴時,例外的不適用前述撤回不可分原則,使得此時告訴人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亦即相姦人所涉犯的相姦罪仍得予以偵查、審判,這也是為何實務上常看到最後只剩下小三或小王被追究刑責,而涉及通姦的告訴人配偶卻能全身而退的原因。要注意的是,如果告訴人是對相姦人撤回告訴時,並不在前述的例外範圍內,故此時撤回的效力仍及於通姦者(也就是告訴人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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