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2日 星期三

雞排祭品文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雞排祭品文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文/蔡麗雯律師

不知曾幾何時,大家開始喜歡用雞排作賭注,上至知名人物如台南市議員謝龍介、網紅「館長」,下至一般的網友都拿雞排來賭。隨著2020年大選結束,大家茶餘飯後的另一個有趣的話題:「哪裡有雞排可以吃?」而雞排祭品文,有可能構成哪些相關法律問題呢?


1.是否有可能構成賄選?

首先所謂賄選,先前的文章中即有提到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行賄罪:「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是賄選的成立至少必須建立在「對有投票權之人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及「對價關係」等要件上,亦即發布雞排祭品文的人主觀上必須有利用雞排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投票行為或不為一定投票行為的意思。然而一般來說,在網路上放話時,並無法確定閱覽的大眾為「有投票權之人」,且雞排祭品文中,多數亦僅是以票數來做為是否發放雞排的要件,並未要求他人如何行使或不行使其投票權,不論從主觀意思或客觀行為來看,恐怕都很難說有賄選之意思。更何況「雞排」是否足以左右投票權人的投票意願?


2.是否有可能構成賭博?

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有關網路賭博算不算是現行刑法第266條規定的範圍雖然實務上有很大的爭論。不過,縱認為網路賭博也是刑法所欲規範之賭博,然所謂賭博係以行為人以無法支配亦無法事前預知之偶然事實與他人對賭,並以此決定勝負。而總統大選誰能獲勝,在正式開票結果出爐前,雖難以事先預知,然這些祭品文中似皆僅係單方片面的宣稱,並無他人站在對立面與之對賭(看好戲的人居多)。且發布祭品文的人,只是依偶然事實決定「是否發雞排(財物是否會損失)」,但即便「賭贏了」,也不會因此得到任何財物或利益,恐亦與一般賭博定義不符,故此部分可能不構成刑法上所稱之「賭博罪」。

3.事後不請雞排可以嗎?

選舉結果一出,許多鄉民就開始向先前發布雞排文的人「討債」,不過發布雞排文的人真的有欠鄉民債務嗎?通常,發布雞排文的人宣示只要在符合一定條件下,鄉民就能免費獲得雞排,故倘若認為有因此成立契約的可能性,最有可能成立的應為附條件的贈與契約。(所謂的附條件贈與契約是指贈與契約雖已成立,但附加了「一定條件」,只有當條件成就時,贈與契約才會發生效力。)不過真的有成立契約嗎?所謂契約通常是一方提出要約,一方為承諾,才有辦法成立。故至少要在雞排祭品文的發布時,留言喊「好」、「+1」之類表示承諾的話語,才有可能成立契約。不過如果發布雞排祭品文的人只是所謂的嘴砲、講幹話,而底下留言的人也知他只是在嘴砲,法律上認為此部分是虛偽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第86條的話,是亦不成立贈與契約的。故此部分有無可能成立契約可能有些爭議。

不過縱即便成立附條件贈與契約,依照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因為雞排文並未經公證,亦非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故發布雞排文的人仍能隨時撤銷其贈與,不發放雞排的!

由上可知,雞排祭品文最後是可以反悔不履行的,不過最終沒有兌現,恐怕輸掉的還是人品與誠信(甚至還有可能被人肉搜起底,造成生活上的困擾),所以在此還是要提醒大家「飯可以亂吃,話不能亂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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