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 星期五

我被判刑了,然後呢?

我被判刑了,然後呢?


文/古旻書律師


對於一般人來說,刑罰可以說是法律中效果最嚴重,也是無論報章雜誌新聞媒體最關切的議題,雖然我們對於諸如三審定讞、易科罰金等等各式各樣的詞彙雖然不陌生,但如果要仔細了解它們的定義似乎又沒那麼容易,這裡就跟大家聊聊提到判刑時常見詞彙的意思。

通常來說,刑事案件大多會經過警察局、調查站、地檢署被詢問、訊問進而製作筆錄的過程,此階段我們稱為 #偵查 階段,主要目的在於釐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有足夠的犯罪嫌疑。如果檢察官依據證據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時可作成 #不起訴處分 ;反之若犯罪嫌疑足夠時,就端視是否適宜以 #緩起訴處分 方式處理,或是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或 #起訴 方式將案件送到法院審理。

案件進入法院後才開始所謂的審判,經過一連串例如交互詰問等證據調查等法定程序後,法院才會作成 #判決 。如認為依據證據足以判斷被告有罪時,法院會在 #判決主文 交待被告應受之刑罰內容,包括 #拘役 、 #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 、 #死刑等等,如果符合特定的要件下,也可能宣告 #易科罰金 或 #緩刑 等等,一般我們稱之為判刑。若不服法院判決時,可以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上訴 ,依照所涉罪名的不同,會影響案件是否能上訴到第三審(並非所有案件都能上訴到第三審)。一旦窮盡了救濟途徑,或是被告、檢察官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等情況時,判決就會「確定」,一般稱之為「定讞」。

常有的誤會是例如「地檢署偵查終結後判決被告有罪」之類的說法,但是按照前面的說明就可以知道,「判決」是法院才能作成,檢察署所為的稱為「處分」,法律效果與性質也有所不同,礙於篇幅這邊就先不細談。

判決確定之後,法院會將卷證資料整理後送給檢察署進行 #執行 ,也就是按照法院確定判決的內容對被告施以對應的刑罰的意思,這也是為何新聞常見所謂「發監執行」都是由檢察署而非法院進行的原因。檢察署在收案後,就會發出正式的通知給被告,告知被告應執行的日期。

前面提到的各種名詞中,除了緩刑屬於暫不執行的類型故不會收到檢察署通知外,其他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無論可否易科罰金,均會收到檢察署通知執行。要特別注意的是,假如是法院有諭知「得」易科罰金宣告的確定判決,是否同意用罰金取代要入監服刑的刑期是由執行檢察官決定,並非一定可以用繳納罰金方式抵換刑期!如果有經濟上的困難,仍須遵期到場向執行檢察署提出例如分期繳納罰金等請求,不能因此置之不理!

若是需要入監服刑的類型,在符合 #刑法第77條 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提前在刑期未滿前 #假釋 出獄,有點類似在監外把剩下的刑期服完的意思。要特別注意的是,由刑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可以知道,要假釋至少要符合服滿刑期的二分之一且已服滿6個月的條件,加上是否能夠假釋是需要參照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規定在監獄裡面表現良好取得足夠積分才能決定(服刑時間太短的話可能積分不夠),且即便提出了申請也需要審核的時間,所以在刑期較短(例如有期徒刑10個月)的情況下,即便有假釋的規定存在實際上也未必能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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