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8日 星期三

淺談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差別

淺談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差別


文/古旻書律師


我們常常會在報章雜誌裡面或是不時出現在生活中的判決片段看到 #假扣押 、 #假處分 、 #假執行 這三個詞彙,對於大多數的人來說,卻不一定了解它們真正的意思與差異,藉這個機會來簡單分析一下供各位讀者參考。

首先要說明的是,民事訴訟法中所謂的「假」並不是指「虛假」的意思,跟「真假」無關,而是指「暫時性、非終局性」的意思。

以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以下的假執行為例,它真正的意思即「非終局性」的強制執行。也就是說,相對於判決確定(俗話說的「定讞」)後的「終局強制執行」而言,在符合法律特別規定的前提下,使債權人可提前在判決還沒確定前(例如一審判決勝訴後)請求法院針對特定類型的債務進行強制執行,通常是用在避免若未在判決確定前就先執行將導致未來無法順利執行的情況下始能為之。

但也因為假執行是提前到判決還沒終局確定前就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也就是判決還有翻盤的可能性),而強制執行本身就是一種透過法院的強制力來強制債務人履行其義務的方式(例如強制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後將變得的價金交給債權人),一旦錯誤的執行很可能會造成債務人受有損害,故法律上自然會加以限制,例如債權人要提出擔保金才能作假執行(避免將來若判決翻盤時,債務人因假執行受損害卻求償無門),且債務人也可以提出反擔保或提存方式來阻止假執行。

至於假扣押和假處分則分別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22條、532條以下,屬於所謂 #保全程序 ,本質上都是為了避免債務人進行脫產或作某些不利債權的作為,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所取得的「限制或凍結」的法院命令,差別在於前者是針對金錢請求的一種限制,通常是禁止作處分(例如使銀行帳戶裡面的錢無法被提領),而後者則是針對金錢以外請求的限制,要端視請求的內容決定,但往往都是為了維持原本的狀態(例如使特定土地不能被辦理移轉登記,維持仍然登記在某人名下的狀態)。

舉例來說,如果小明發現小華跟他借錢之後不打算還錢,反而開始把名下的財產移轉給其他人進行脫產時,小明就可以請求法院對小華的全部財產進行假扣押,使小華無法繼續脫產。

又例如小美與小強約定要買小強名下的某間房屋,但是後來小美發現小強似乎想要將那些房屋另賣給他人,因為小美非要那間房屋不可,此時就可以請求法院針對那間房屋下達禁止小強出售他人的假處分。反過來說,如果小美覺得沒拿到那間房屋也沒關係,只要拿到相當的金錢賠償就好的話,那小美就要聲請假扣押小強的財產而非聲請假處分了。

順帶一提,假扣押與假處分的另一個差別是,因為假扣押針對的是金錢,所以債務人如果能提出足額的金錢擔保時,就沒有繼續假扣押其他財產的必要。而假處分因為涉及的是非金錢的請求,往往不是金錢可以評估價值的,所以要撤銷或免受假處分的條件就會比較嚴苛,而非單純提出擔保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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