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0日 星期五

收到本票裁定該怎麼辦?

收到本票裁定該怎麼辦?


文/蔡麗雯律師

1.法律上有何救濟程序?

(1)抗告


依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前段分別規定:「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收到本票裁定,最後面通常都會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所以相信很多人以為提起抗告就可以了,但是由於本票裁定僅就本票是否已具備票據上應記載事項而為審酌(例如發票日、發票人等等),若應記載事項完備並無欠缺,法院即核發本票裁定,並不審查票據是否經偽造或變造,甚或執票人的本票究竟是如何取得的,所以一般而言倘提起抗告,若僅就此部分辯駁,多係遭駁回之命運。


(2)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如果實際上根本沒有簽發任何本票,而係遭人偽造,或者根本沒有欠人錢財,但卻「被脅迫簽」或「被騙簽」本票,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向法院主張本票確實是偽造或被詐欺、脅迫而簽署的,並提出相關的證據。


雖然並無硬性規定應於何時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但必須提醒的是,執票人拿到本票裁定即可聲請強制執行,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並不會影響強制執行的進行。如果希望停止執行,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且法院通常會要求提出一筆擔保金,才會同意停止執行。但是,如果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而在收到本票裁定之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訴訟,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原則上不需要提出任何擔保金。這也就是為何本票裁定,最後面除了會告訴你可以提抗告外,通常亦會寫到:「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2.可以直接找對方談和解嗎?


如果確實因一些原因有簽發本票給他人,但又不想被執行,當然可以嘗試和對方協商看看,但要記住,若要和解,記得簽立和解書並將本票取回,如果對方已經聲請強制執行了,則要要求對方撤回執行,免得還有再跑一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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