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7日 星期二

從酒駕談刑罰優先原則

從酒駕談刑罰優先原則


文/古旻書律師

近期報載提到 #刑罰優先原則 ,因為報導的內容對於一般人來說可能比較難以想像和理解,所以藉這個機會用日常生活中比較熟悉的 #酒駕 行為做個解釋,讓大家了解何謂 #刑罰優先原則 。


#刑罰優先原則 是規定在 #行政罰法 第26條,簡單來說就是一個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事法規又違反了行政法規的時候,要以刑事處罰優先。這個原則的由來,是因為如果同時處以刑罰與行政罰時,可能會有一行為二罰、重複評價的問題,對行為人來說並不公平,所以才會有這樣的規定。

以 #酒駕 為例,按照現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4條第2款,呼氣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時,即應依 #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 第35條規定處以 #罰鍰 ,同時移置保管汽機車、吊扣駕照,此部分是所謂的行政罰。

而 #刑法 第185-3條則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駕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則是所謂的刑罰。

也就是說,若有人因酒駕被抓時,若他進行酒測的結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以上,則此人會同時面臨前述行政罰與刑罰之處罰。實務上針對行政罰的 #罰鍰 部分,會適用 #刑罰優先原則 ,也就是以刑事判決認定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處罰方式優先,而非處以罰鍰,避免有重複處罰的情況發生。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因為 #刑罰優先原則 是基於一事不二罰的法理而來,如果不會有違反一事不二罰疑慮的部分(也就是性質上可能不是處罰,或不相衝突),仍然會同時進行。所以,雖然此人可能不用擔心 #罰鍰 的問題,仍然會面對被移置保管汽機車、吊扣駕照之結果,因為每個人只有一張駕照(只是會區分成自用或營業用的差別),所以像是 #職業駕駛人員 更應該特別留意吊扣駕照的嚴重後果,不可不慎。

#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