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年度調動
文/王銘勇律師
近來(2019年8月)發生高院庭長法官夫妻控訴最高法院分案霸凌事件,與法官年度調動有關,本文簡要說明法官年度調動相關問題,供大家了解我國法官人事運作實況。
一、法官調動種類
法官調動除有特別情況外,每年1次年度調動,可分院內調動
及院外調動。前者係指法院內不同審判事務調動,如由民事庭調至刑事庭,後者指不同法院間調動,包括同級法院不同地區調動(如由新竹地院調至台北地院)、不同審級間法院調動(如由地院調至高院)。
二、調動時間
法官年度調動的時間,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實際運作上係配合司法官學院當年結業新任法官分發,同時進行法官年度調動。
我國目前並無法官在同一法院任職一定期間即強制調動之規定,但每次年度調動,部分法院法官異動比例相當高,以2019年最高法院為例,該院共有73位法官(2019年8月含院長庭長法官人數),但2019年6月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因應調出故有22位法官調入(含13位調辦理審判事務),異動比例近3分之1,部分法院法官異動人數比例雖沒有最高法院高,但在人數相當多的也有,如2019年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入人數也超過20人以上、桃園地院調入初任法官即達15人(含檢察官轉任6人、結業分發9人)。
三、法官調動的影響
因法官調動,法官所承辦之案件即須交接給接手法官,律師應該都有手中案件換法官的情況。法官承辦案件換手,對訴訟當事人影響相當大,首先,因為法官要調動,數月前即確定,預期可在調動前審結案件,法官當會審結,但如內容較複雜案件,承審法官就陷入是否繼續進行的困境。
其次,前後法官也可能對個案會有不同想法心證,就進行中案件,後手法官雖會繼續進訴訟程序,當事人或律師也會再以口頭再向後手法官說明過去主張及證據,但後手法官就已進行過了證據調查程序,僅能閱讀書面筆錄,如判決結果與前手法官在法庭上公開心證不同,常引起訴訟當事人對判決的不滿。
另外,前後法官就訴訟指揮及證據調查之請求,也可能有不同意見,前手法官同意調查之證據,後手法官有時認沒有調查之必要,也會引發當事人對法院的不滿。
對司法行政而言,法官調動幅度過大,對案件管理亦有不利影響,法官調動交接後,後手法官對所接舊案件因係完全陌生,詳細閱卷了解案情要一定時間,但新案又不停分,對調動的法官而言,接手後前半年是相當辛苦的。
在2005年前後,部分法院因法官異動頻繁,致發生少數案件2年即換法官,造成遲延案件數居高不下,嚴重影響訴訟當事人之權益,司法院隨即採取各項措施,包括帶便當條款(特定案件不結不調動)、任職3年內不調動等,因頻繁法官年度調動造成案件長久不審結的情況已有相當大的改善。
四、法官年度調動問題改善方法
就前開法官年度調動所發生的問題,較之以往已有相當大的改善,但法官年度調動制度繼續存在,法官換手的問題,應仍會存在,就前開問題,司法院應會同檢辯三方,思考解決方案,如法官年度調動時,合議案件是否由審判長或陪席法官接手,以降低前後法官意見之情況,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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