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8日 星期日

借款的本票超過三年還能追討嗎?

借款的本票超過三年還能追討嗎?


文/蔡麗雯律師


小明於98年借款與小真,小真因而簽發一張本票予小明作為擔保(只有發票日,沒有記載到期日),小明於108年才想起此事,請問這張本票是否已經過期了?還有沒有效力?

1、本票權利原則上自到期日起算,無到期日者,以發票日起算,只有三年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所以本票權利的消滅時效為3年,如本票上有記載到期日,則自到期日起算,本票的權利為3年;如本票沒有記載到期日,即為所謂「見票即付」的本票,從發票日起算3年喔。


2、仍可聲請本票裁定,但須面臨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之風險


但因為消滅時效係採抗辯主義,亦即您的權利本身並沒有消失,只是發票人可以在您請求的時候提出來對抗您的方法,是即便是超過3年的本票,執票人還是可以依照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因此時法院僅會作形式審查(如應記載是項有無欠缺),只要應記載事項沒有欠缺就是有效的票,法院還是會下本票裁定,並不會因本票已罹於時效而拒絕裁定准予強執執行,屆時您就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只是當您實際去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可以時效超過為由提起異議之訴(或者債務人於收到法院本票裁定後,即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如此很有可能就白忙一場,但如果債務人不懂得時效抗辯,那就賺到了。


3、 另提起民事訴訟:


承上,如果對方時效抗辯了,雖然無法透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拿到錢。但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時效,依照法律規定是15年,所以就算本票超過3年,只要尚未超過15年,只要能證明當初的借款關係,還是有機會依據借款返還請求權,向債務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勝訴後,還是可以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但訴訟要花的時間比較久,也比較麻煩。


4、 本票權利應盡速行使:


雖然超過三年的本票,法院還是會核發本票裁定,但只要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等於沒用。而訴訟一般至少拖上幾個月,相當不經濟,所以持有本票仍應及早行使權利,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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