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訴,有處罰嗎?
文/蔡麗雯律師
常常有人問對方亂告,我可以告他誣告或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罰他嗎?
首先,必須區分對方提告的內容是刑事或民事,而有不同的處理。刑事部分,因為民眾大多是向檢察署提出「告訴」而非「自訴」,故在濫行「告訴」之情形下,大都是在檢察署就以不起訴處分處理,鮮少會進入法院。但為了避免有人利用「告訴」,使他人無端必須接受檢察署偵查,進而背負莫須有的罪責風險,刑法第169條以下設有誣告罪,並將之區分為指定人犯的誣告罪以及未指定人犯的誣告罪,此部分可以看之前的「小心告人不成反被告誣告!」、「以虛構的事實亂報案當心觸犯誣告罪」兩篇文章。
但誣告罪,必須是告訴或告發他人有犯罪(刑事)或使公務員受懲戒處分的情形發生,若只是提出民事訴訟,並不會構成誣告罪。此時想必就有人會質疑,所以若有人提出一堆毫無理由之民事訴訟,迫使他人出庭,就只能配合嗎?
民事訴訟法就此部分並不是完全沒有相關規定,事實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即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在濫訴的情形下,不但會造成被告無端訟累,亦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故民事訴訟法規定在符合要件的情形下,甚至賦予法院可以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原告所提之訴訟。例如原告起訴狀說自己失業都是總統、行政院長、勞動部長等人失德害得請求賠償找到工作為止的薪資損失,原告所述內容在法律上不可能獲得勝訴的情形(法律並無課予上開人員應保證原告有工作之義務),法院就有可能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避免無端成為「被告」之人必須出面應訴,以及法官須開庭花心力聽取原告之顯無理由陳述。
然而倘若只能駁回原告所提之訴訟,原告還是有可能再行起訴的,如此一來一往,還是會造成對於因原告而成為「被告」騷擾,甚至即便法院未通知被告開庭直接駁回,未造成「被告」的騷擾,對於受理的法院來說也形成了一種騷擾。所以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1項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認為原告主觀上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而為濫訴之行為,應予以非難處罰,甚至處罰對象包含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以遏止之。不過,依照過往的實務運作,雖然可見直接駁回原告訴訟的裁判,但除非情形嚴重(例如針對同一事由一而再再而三反覆提告),耗費法院資源過多,法院即便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也很少會動用到裁罰。不過也別因此覺得無所謂隨便提告騷擾他人,否則哪天就成為遭裁罰的對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