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0日 星期二

以虛構的事實亂報案當心觸犯誣告罪

以虛構的事實亂報案當心觸犯誣告罪


文/古旻書律師

先前在《小心告人不成反被告誣告!》一文中,已經介紹過我國 #誣告罪 的構成要件,以及並非只要被告的案件不起訴就構成誣告等等概念。其中有簡略提到我國誣告罪有分兩種,即指名道姓的誣告罪(刑法第169、170條)以及未指名的誣告罪(刑法第171條),指名道姓的誣告罪比較好理解,今天就來談談大家比較常忽略的未指名的誣告罪。


刑法第171條規定:「(第一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從構成要件上來看,與刑法第169、170條相比,主要差別就只在於沒有指涉特定人犯罪,但是卻虛構了事實提出告訴,或是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導致開始偵查,此種行為一樣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讓檢警調甚至法院必須為了並不存在的犯罪徒耗心力處理,而侵害司法權與司法程序運作進而侵害國家法益,故仍應予以處罰。

最常見的案例,莫過於因為某些理由虛構出一件實際上不存在的犯罪行為然後報警提出告訴,例如明明沒有被人傷害卻報警指稱被不明人士攻擊、明明家中東西沒有失竊卻報警指稱遭竊、明明提款卡就是寄給了詐騙集團使用卻報警陳稱放在車上或保管箱內遺失遭竊、明明把機車質押給他人作為權利車卻不想負擔罰單而報警陳稱車輛遺失遭竊等等行為,均可能構成前述的沒有指定犯人的誣告罪嫌,不可不慎。

雖然誣告的行為並不可取,但是如果對於所涉誣告罪行願意主動面對承擔責任,刑法第172條也定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寬典規定:「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重點在於必須在因誣告而產生的案件判決確定前自白,例如若某甲虛構事實告了某乙涉及傷害罪,某乙因而遭到偵查甚至起訴後,必須在某乙這件傷害的案子判決確定之前某甲就自白自己誣告某乙,某甲才有機會獲得減刑。

所以,千萬不要覺得隨口捏造一個故事去報案不會害到人自己也不會怎樣,畢竟現在監視器等科技設備發達,刑事偵查、蒐證的過程往往會把一個經不起考證的虛假故事揭穿,別等到被以涉及誣告罪移送才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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