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 星期二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保護傘的例外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保護傘的例外


文/古旻書律師

公司這種的制度的產生(此指 #有限公司 或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其實就是為了鼓勵人們投資商業,進而活絡市場的交易,因此才設計出這種與傳統合夥不同,具有法人格的特殊機制,透過賦予公司股東 #有限責任 的保護傘,使人們享受較低的風險進而提高投資的意願,但是這種保護傘並非毫無限制,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個話題。


過去在公司這種制度尚未出現之前,人們投資商業大多透過獨資行號或是一群人合夥方式為之,但是無論是行號或是合夥,都不會因此取得 #獨立法人格 ,也就是法律上並不會把行號或是合夥團體當作一個獨立的人,而是把行號跟背後的老闆視同同一人,把合夥團體跟背後的合夥人們看成一體,且原則上會背負 #無限責任 ,也就是一旦發生重大虧損時可能不會只賠光出資額就算了,即便債務金額超過了當初得出資額,就超過部分老闆/合夥人仍然要負責清償,因此在這種狀況下會導致必須使用個人其他財產來彌補虧損,此即所謂無限責任。

但是如果投資商業要負擔無限責任,例如你花錢投資後,結果慘虧還要自掏腰包去彌補其他虧損,那顯然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此種高風險會令人卻步。為了解決此問題,才產生了股東受到有限責任保護的公司這種制度,其原則簡單說就是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債務負責(有限的責任),也就是至多把出資額賠光,即便債務尚未清償完,也不會因此需要自掏腰包彌補其他部分的虧損。

然而這種保護傘也可能發生被濫用的情況,例如有些人就會因此虛設公司,然後刻意讓公司去背負債務,之後再以有限責任為由拒絕負擔出資額以外部分的清償責任。因此,公司法上也設計了所謂 #揭穿公司面紗 原則,也就是不讓這種「藏鏡人」躲在公司的面紗後面,以我國法而言,分別就有限公司部分規範在公司法第99條第2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以及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則規定在第154條第2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從上面條文可知,其主要禁止的就是股東濫用有限責任的保護傘,讓公司作為承擔債務的主體,目的是藉此減少自己的損失,此時股東本身即因此須負擔清償之責,是故雖然原則上如果開設了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時,作為股東會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但如果有違反了上開規定時,仍然難以逃脫清償該債務的責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