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撤銷、解除、終止間的差異
文/蔡麗雯律師
常常有民眾一來就問:「律師,請問我要如何撤銷這份契約?」,或許在一般人眼裡,「撤銷」、「解除」、「終止」的意思相同,都是讓契約失效,但在法律世界裡,「撤銷」、「解除」、「終止」的意涵和要件,並不相同,在此跟大家介紹彼此間的差異,希望大家下次在使用相關字眼的時候,能夠更加精準一點喔!
首先是「撤銷」,撤銷通常是在先前為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時存在瑕疵,而表意人因此表示要廢棄原本的意思表示,使原本因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契約自始無效。通常能夠撤銷,需要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如錯誤(民法第88條)、被詐欺脅迫(民法第92條)等等,例如某甲因為被騙而簽了協議書,雖然協議書並不會因此當然無效(即在撤銷前仍屬有效),但某甲可以在發現被騙後一年內為撤銷,一旦撤銷這協議書就自始無效。不過,法律雖然在一定瑕疵情形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但亦規定須於一定期間內行使(如前面案例所提及的一年內),如果超過所規定的期間就不能再為撤銷的意思表示。
再來是「解除」,「解除」一樣具有使契約「自始無效」之法律效果,但相較於撤銷,差異在於解除權除了可能是基於法律規定,亦有可能來自契約約定,有可能是由單方行使或雙方合意。法律規定的解除權,諸如: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規定當一方當事人有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情形時,他方可以解除原本的法律關係。而解除契約因具有使契約「自始無效」之法律效果,亦即雙方的狀態應該回復到如不曾存在契約關係之狀態,故民法第259條亦規定雙方互負使對方「回復原狀」之義務。例如某甲和商家訂了一件衣服,因為要調貨過幾天才會到,所以某甲先付了錢約定過幾天再來拿,結果這件衣服被商家賣給了別人,無法交貨給某甲,某甲便可行使解除權,使買賣契約溯及消滅,商家即須將已收的衣服價金返還予某甲。
而「終止」(並非一般人口中的「中止」)並無使契約發生自始無效的法律效果,僅係指使契約不繼續發生效力,亦即終止後雙方固然不再受該契約之拘束,不用再繼續履行,但是在終止「前」之法律關係仍然有效,一般而言終止大多用於租賃、承攬等繼續性契約。例如:租賃契約終止後雙方不再有租賃關係,但在契約終止前,基於租賃契約,承租人之使用租賃物及出租人之收取租金乃屬合法有效,出租人不得主張契約終止前,承租人是無權占有租賃物;承租人也不能要求返還契約終止前所交付已到期的租金。
由上開介紹可知,「撤銷」、「解除」及「終止」的要件及對於契約效力之影響是有所差異的,希望大家下次若欲使用時,能夠辨別的出來自己到底是要「撤銷」、「解除」還是「終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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