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長要辦案?
文/王銘勇律師
近日宜蘭地院院長擔任宜蘭縣長遭起訴案件審判長,受到媒體注意,大家好奇法院院長的工作是什麼?要辨案嗎?要辦哪些案件呢?跟其他法官一樣嗎?
依法院組織法與法官法規定,法院院長正式職稱是「法官兼院長」,法官是本職,院長是兼職,法院院長工作有二:即審判與院內行政管理事務。院長當然要辦案。
法官辦案事務,包括辦理刑事或民事、案件類型、數量依法係由法官會議決定,院長辦案內容,與一般法官相同,也是由法官會議決議,院長上任時,會就其所專長事務,辦案種類或數量,先與庭長們交換意見後,向法官會議提案決議。考量院長工作類型大致有二,擔任合議案件審判長或辦理不須開庭案件,如刑事簡易案件。但基於院長有繁重行政事務,辦案件數都少於一般法官,但也有少數例外。
檢視現行(2022年9月7日止)苗栗以北各地院網站,就院長辦理審判案件事務部分,在院長或法官事務分配欄,除台北地院未見相關記載外,桃園、基隆、新竹、苗栗各地院長均係辦理民事審判事務,在法官事務分配表中除桃院外並載明係配置於民事第一庭,任該庭審判長,宜院長則係辦理刑事事務,置於刑事第一庭,擔任該庭審判長。均清楚載明院長辦理類型,惜在事務分表中並無法看出辦案件數。部分法院網站內院長辦理事務尚包括審閱、核閱裁判書(宜院、基院),此問題有點複雜另再撰文說明。
但院長辦理案件內容,常依斯時法院狀況與院長個人作法而異,曾任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院長任竹院院長期間,因竹院遲延案過多,特與法官組成清理積案小組,林院長並親自參與辦理遲延案件,即受注目。近年來派任院長之法官多數係審判案件能手,任法官均超過20年以上,擔任院長後在可負擔範圍內辦理審判案件,既未與審判事務脫節,也能理解民眾想法與現行審判程序中行政支援之問題,實有百益而無害,大家下次到法院看到承審法官是法院院長,就不要太驚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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