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不是我的孩子,該怎麼辦?
文/蔡麗雯律師
現下社會,時常會聽聞發生未婚懷孕,此時為了給小孩一個身分,男方可能會選擇先上車後補票,與女方結婚而成為小孩法律上的父親,或者在小孩出生後,由男方認領而與男方發生親子關係。但亦有聽聞男方事後經過DNA鑑定,卻發現以為是自己小孩的小孩根本不是自己的小孩。或者,夫妻結婚後,先生與小孩經過DNA鑑定,才發現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外遇,所生的孩子並不是先生的孩子,此時,這個孩子的身分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處理?
首先,前兩者情形,子女與生父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係分別依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即俗稱的準正,及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即認領而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即法條上的用語「視為婚生子女」),然而不論是「準正」、「認領」,除了子女須為非婚生子女外,尚皆須符合一個要件,即必須須為「生父」也就是有真實血緣關係(生物學上)的父親,故必須是子女的生父與生母結婚,或者是子女的生父表示認領,子女使可取得與生父間的法律上親子關係。換言之,如果先生後來發現妻子所生之非婚生子女與自己其實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即非自夫受胎所生),縱使夫妻結婚亦無法使該子女成為先生的婚生子女;如果認領了與自己沒有真實血緣關係的子女,其認領亦難有效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
說是這樣說,但戶籍登記資料都已經將小孩的父親欄空白改成認領或準正的父親名字,此時如果想除去這種狀態該怎麼辦呢?此時被錯誤登記為小孩父親的人,可以以該名小孩為被告,檢具可以證明並無血緣關係的鑑定報告,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甲類第3款、第39條第1項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說服法院。取得勝訴判決後,即可持之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而如果是另一種情形,如妻子外遇產子,此時因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只要受胎期間(所謂受胎期間依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是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推定小孩與先生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並有隨之而來的扶養、繼承等關係。此時如果有除去這種狀態又該怎麼辦呢?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即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乙類第3款、第39條第1項提出「否認子女」訴訟,惟須注意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有除斥期間的規定(自知悉非為婚生子女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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