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可以自己開店做生意嗎?
文/古旻書律師
先前在《可以幫未成年人刺青嗎?》一文中,曾經簡單的介紹過關於未成年人 #意思表示 以及 #契約 的效力等等規定,簡言之如為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亦即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與他人(包括刺青師傅)締結的契約在未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前在法律上會被認為 #效力未定 ,甚或因為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但現代社會節奏迅速,加上有網路等資訊傳播途徑的推波助瀾,時聞有許多年輕的未成年人很有商業頭腦或創意,而能在網路的世界裡面透過網拍等方式營利,此時不免讓人擔憂一來關於此等未成年人所作的交易行為,會不會有上開契約效力的爭議?倘若與未成年人間發生糾紛甚至訴訟時,又會如何處理?
其實有生意頭腦的未成年人想要營業這樣的事情由來已久,我國也針對此種情況於 #民法第85條 規定:「(第一項)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第二項)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簡單來說,就是倘若未成年人取得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的同意獨立營業時,在營業範圍內的事宜,該未成年人是有行為能力,而不需要一一經過法定代理人承認的。
舉例來說,如果小明很擅長製作飾品,而用自己的零用錢當創業基金買了一批材料,打算加工成飾品後販售給他人,而小明的父母也很支持而同意他可以在家門口擺攤營業,則就這飾品攤營業範圍內的事宜諸如出售給客人、向上游廠商進貨買材料等等,基本上小明都可以單獨決定。倘若小明的父母認為小明缺乏經營能力時,則亦可以限制或撤銷先前給小明單獨營業的同意。
另外, #民事訴訟法第45條 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在搭配上開民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時,解釋上小明若與客人或上游廠商等因營業事項發生訴訟的話,小明是有訴訟能力的而能夠去合法進行訴訟無須法定代理人代理的。
正因為如此,就法定代理人的立場而言,倘若無法確認未成年人確實有能力獨力經營事業時,其實並不宜任意的給予民法第85條第1項之同意,以免後續因未成年人處理不善導致情況失控時難以挽回;反之,對於要與未成年人交易的相對人,也仍須如前述《可以幫未成年人刺青嗎?》一文所提醒的,應去注意到底未成年人是否有取得同意,或是其法定代理人就這件交易是否予以承認等等,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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