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後,可以反悔要回來嗎?
文/蔡麗雯律師
若父母將房產贈與子女後,認為子女不孝,或者夫妻一房贈與房產與他方後,關係失和而反悔,在法律上可否要回所送的東西呢?因贈與,係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故基於贈與之無償性,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得撤銷原先的贈與。
一、贈與物之權利尚未移轉前
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也就是雖然曾約好要贈與某物,但在贈與物未交付受贈人前,贈與人都可以反悔。舉例來說:若房產在完成移轉登記前,因權利尚未移轉,原則上是可以撤銷贈與的。但是如果是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的情形,則是不允許贈與人撤銷,此係因立法者考量,贈與契約既經公證,想必贈與人應當已深思熟慮,所以沒有特別保護的必要;再來,贈與金錢予救命恩人,因為具有道德性,所以也不許贈與人任意撤銷。
二、但如果已經將贈與物之權利移轉給受贈人,則需視該贈與有無附負擔或有民法第416條第1項之情形
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舉例來說:若父母將房產贈與子女,當初有說好要讓父母同住到終老並給予父母每月一萬元的生活費,然而子女獲得房產後卻將父母趕出房產,也不給予說好的生活費,此時子女顯然未履行其負擔,父母除得向子女請求履行負擔外,亦得選擇撤銷贈與要回房產。
然而當初並沒有說好是附負擔的贈與,僅是贈與人一相情願的想法,則需符合民法第416條第1項之情形,也就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且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或者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然而雖然夫妻、父母子女在法律上有扶養之義務,但前提是贈與人不能以自己財力維持生活,現實上始有受扶養的需要,所以若贈與人不缺錢財,恐亦無法單以未給孝養金、不聞不問而撤銷贈與。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撤銷贈與,必須在知道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行使,且如果已經對於受贈與人表示原諒的話,也不能再為撤銷。
雖然贈與與其他法律關係相比,法律賦予贈與人比較多可以反悔想要回的機會,但不表示可以完全無條件地反悔,所以最好還是行有餘力再贈與,才不會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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