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行解鎖另一半的手機查看裡面的內容嗎?
文/蔡麗雯律師
手機對於現代人來說已經成為了一個不可或缺的工具,也因此當不論是情侶或者夫妻,懷疑另一伴是否對於感情不忠時,往往想透過另一半手機裡面的對話、照片進行查證,然而這樣的舉動在法律上真的站得住腳嗎?
首先,需要向各位說明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不論手機上設定的是密碼鎖、圖形鎖、指紋乃至Face ID,應都可被認作前開規定的「電腦之保護措施」,是未經另一半允許就逕自解鎖另一半的手機,就有可能觸犯上開規定。
雖然上開規定尚設有「無故」之要件,所以常常有夫妻主張此舉是要確認夫妻的忠貞義務,所以並非「無故」。雖曾有實務見解採取上開見解,然而大部分實務見解認為即便是夫妻,亦非沒有隱私可言,所以夫妻一方擅自查看對方的交友狀態,此一不尊重他方隱私的行為,仍不能認為是有正當理由而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仍屬「無故」,而可能成立刑法罪責,尤其在通姦除罪化後的今日,甚至有法官根本不承認夫妻有忠貞義務,所以不可不慎。且上開理由,至多僅存在於夫妻間,尚未結婚的情侶,因為沒有夫妻的忠貞義務的問題,更是絕對無法以上開理由正當化自己的行為。
而如解鎖另一半手機後,發現有感情不忠的內容,進一步為截圖、翻拍或轉傳的行為時,尚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以及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不論是夫妻還是情侶此等親密關係,在法律上來看,都是獨立的個體,擁有各自的隱私空間,若對於感情產生疑慮,也不要隨便解鎖另一半的手機查看裡面的內容採取違法行徑,不然很有可能賠了感情又讓自己身陷刑事責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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