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和頂樓的空間算誰的?
文/蔡麗雯律師
買房,即便可能比較貴,有人卻還是喜歡一樓或頂樓,其理由不外乎在在寸土寸金的都市裡,一樓、頂樓似乎能使用的空間比較大,然而這些空間真的都是屬於一樓或頂樓的嗎?
首先,大家在買屋、看屋的時候可以注意一下權狀面積及建物測量成果圖,通常一樓或頂樓的面積並不會比其他樓層大上多少,換句話說,一樓或頂樓登記有案的面積一樣,看到的比較大的空間其實是額外的,而這些額外空間通常登記為「共有」,也就是法律上一般會認定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人)所共有,既為共有,未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人)同意,自然不能自行佔用。(有關共有的概念,可參看《是你的也不是你的─談談法律上的共有關係》一文)。但如果公寓一樓或頂樓已經給一樓屋主和頂樓屋主拿去使用了,此時其他樓層之後還可以請求拆除嗎?
此時,這就要看這些額外空間是如何成立、成立多久了?如果一樓或頂樓買起來後才開始圍這些額外空間使用,其他樓層發現後有隨即表示異議,若一樓或頂樓還是繼續佔地為王,此時其他樓層提起訴訟請求拆除,勝訴的機會相對較大。雖然當下其他樓層沒有立即反對,之後基於安全等種種因素,開始有人跳出來反對時,只要一樓或頂樓沒辦法證明有分管或約定專用等約定,其他樓層仍然有機會主張一樓或頂樓無權占有這些額外空間,請求拆除歸還給大家使用。然而分管或約定專用的約定,法律上並沒有硬性規定要白紙黑字,如果這些額外空間已經為一樓或頂樓使用多年,屋主都不知換幾手了均未曾有人提出異議,甚至是建商在取得使照後即已增建供一樓或頂樓使用,再分別將不同樓層賣給不同人,此時很有可能在實務上被認為有成立默示的分管協議,如此一來其他樓層可能要以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人)的身分,請求一樓或頂樓所使用的額外空間交出來供大家使用,就比較有問題了。
然而即便解決了和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人)間的關係,亦不代表可以從此高枕無憂,因為這些額外空間在興建時可能沒有依法規辦理,在行政法規可能認定它是違建,若是符合拆除的條件,政府還是可以把它拆掉。所以買屋之前,務必多加注意,不要當冤大頭花了比較多錢購買看似可用的額外空間,最後還要付費拆除額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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