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行為有解!《跟蹤騷擾防制法》將於今年(111年)上路
文/古旻書律師
先前曾於《跟蹤他人的法律責任》一文中,就現行法律中關於跟蹤他人的法律責任,也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作過簡單的介紹。嗣後立法院於110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 #跟蹤騷擾防制法 》(簡稱 #跟騷法 ),特別針對跟蹤騷擾行為制定了一部法律去做規範,並於110年12月1日公布、公布後6個月施行,以下就來簡單介紹一下跟騷法的相關規定。
首先,跟騷法第3條洋洋灑灑的羅列了各種 #跟蹤騷擾行為 的態樣,舉凡常見的緊迫釘人追求法、尾隨跟蹤他人的行為、以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奪命連環摳等等,均可能被認為是所謂的跟蹤騷擾行為:「(第一項)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第二項)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倘若行為人對被害人做了上開跟騷法第3條規定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時,明文賦予警察機關可對行為人 #書面告誡 的權限(跟騷法第4條)、於告誡無效時被害人可以聲請 #保護令 阻絕行為人的騷擾行為(跟騷法第5條至第17條)等規定,以周全對於被害人的保護。
此外,跟騷法第18條也明文規範了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時行為人所涉刑事責任:「(第一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應注意者為其中第一項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至於被害人取得保護令後,若行為人仍執意遂行保護令所禁止的行為時,依跟騷法第19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也會面對相應的刑事責任。
雖然世界上其他部分國家早有類似我國跟騷法之相關立法可參,但跟騷法立法後仍須一段時間看看實務運作的情形,才能知道運作上是否仍有須修正之處。儘管如此,筆者仍期許跟騷法能夠阻絕社會上諸多不當的跟蹤騷擾行為,讓社會能夠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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