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 星期五

飼主關於寵物管理的法律責任

飼主關於寵物管理的法律責任


文/古旻書律師

現代人生活苦悶,常會透過養寵物的方式調劑身心。但寵物畢竟仍有其天性,如果飼主沒有做好例如牽繩等安全措施,時常可以見到寵物因而掙脫飼主的控制(或是飼主根本就放任寵物自由活動)到馬路上亂竄,甚或攻擊他人或其他寵物的情況,今天就來聊聊這種情況下飼主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首先,來看看跟前述情形比較有關的法條。其中民法就此定有動物占有人責任,民法第190條規定:「(第一項)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第二項)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應注意此條並不以飼主為限,而是實際上占有管理該動物之人(例如把狗交給他人去遛時,在途中若發生事故,該他人可能被認定為動物占有人),均有適用。

其他法規也不乏關於動物管理責任的規定,例如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7款規定:「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因此,如果是因為飼主的疏失,未對寵物施加適當的約束(例如牽繩、關籠等等),不小心甚或放任動物到馬路上亂竄,造成用路人受傷、死亡等情況時,實務見解有認為基於動物保護法第7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7款規定,飼主因負有對於寵物管理避免侵害他人權利的責任,若因雇主的疏失沒有盡到責任時而造成他人死傷時,恐因此吃上刑法上過失致人於死或過失傷害罪責。

即便沒有造成人死傷結果,如果因寵物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例如車損),該他人仍得按照民法第190條、184條等規定請求飼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雖民法第190條第1項後段定有例外規定,但飼主要主張該規定時,必須要能舉證證明已經盡到相當程度的管束責任,否則仍難免責。假如是因為第三人或是其他動物引發自己寵物進行攻擊等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飼主亦可援用民法第190條第2項規定,在先賠償受損害者後,再轉向該第三人或其他動物之占有人求償。

另外,上面提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1款、第2款針對飼養危險動物定有禁止的規定,所以選擇寵物時,應特別留意。同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的要件是「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亦即重點在於嚇人,而不限制動物的行為,舉凡突然衝出、怒吼咆嘯、張口咬人等等均有可能被認定該當該條規定而應予以處罰,故飼主對於寵物(尤其是具有攻擊性的寵物)的管理,實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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