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2日 星期三

集合式住宅常見之噪音問題

集合式住宅常見之噪音問題


文/蔡麗雯律師

在寸土寸金的社會,要想要擁有自己的獨棟獨院越來越困難,多數人都是居住在集合式住宅裡。俗話說「千金買屋,萬金買鄰」,居住於集合式住宅,免不了需要面對集合式住宅常見與鄰居間發生的糾紛─漏水及噪音,今天我們先來談談噪音的部分。

首先,要處理噪音必須找出原因,感覺來自樓上的噪音,事實上未必全是上方鄰居發出的,有可能因為共振的效果,聲源來自於大樓的其他樓層甚至是連棟的隔壁大樓亦有可能,故如果未先準確釐清聲音的來源,直接怪罪於「樓上」上門理論,反而有可能讓雙方皆一肚子火。而要想釐清聲音的來源,可以嘗試在大樓中上上下下找尋音源、詢問其他鄰居是否有聽到聲音等等方法。確定音源後,再和鄰居溝通也不遲。有時鄰居可能不知道自己所為已造成其他住戶的困擾,如果鄰居經溝通後,能有個體諒的心有所改進,自是再好不過。如果即便親自上門、透過管委會、調解委員會等手段,對方仍我行我素,而深受噪音干擾,難道只能乖乖忍受或選擇搬家嗎?

事實上,我國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土地所有人可以禁止聲音入侵的。此外,民法雖然並無明寫,但實務上都肯認「居住安寧的權利(益)」為人格法益的一種,是受法律所保護的,且不以經環保局噪音檢測超過管制標準為必要,只要能夠證明對方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或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造成居住安寧的權益受損且情節重大,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制止其噪音入侵,甚至請求精神慰撫金的。不過實話說,法律固然賦予我們權利對抗噪音,但要提起這類訴訟,必須要有心理準備在蒐集這方面的證據時,可能會遇到以下問題:

第一, 想找其他鄰居作證,然而深受其害的鄰居固然可能很多,但願意幫忙出面指證的鄰居可能很少。

第二, 不讓其他鄰居為難,想找環保局來量測,但一般居家生活所造成的聲響可能會被環保局認為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的聲音,非其業務範圍。

第三, 找警察到場處理,但一般居家生活所造成的噪音可能是間歇性的,聽到噪音撥打110請警察到場,等警察到場時,可能噪音已經沒了。

第四, 自行錄音蒐證,錄音固然是個不用求助於人的方法,但因為此類訴訟在要件上除要證明有噪音以外,尚須該聲響是被告造成且要超越一般人社或生活所能忍受,被告可能抗辯錄音導致聲音失真、非其所製造,甚至聽聞有被告會抗辯只是錄音設備開著,但原告睡得很熟沒影響到。所以在沒有其他人幫忙現身說法的情形,所錄得聲響是否為噪音,可能非常考驗法官的判斷。

所以要提起訴訟就要有心理準備這可能是場硬仗。有些人聽到這裡可能心灰意冷,但又不甘心,也因此時常聽聞會有人異想天開的購買「震樓神器」,用「以暴制暴」的方法反制鄰居製造的噪音。固然比照前面所述,可能對方也無法舉證證明噪音是誰造成的,而在法律上有所主張。然而倘若對方能夠證明此事,除了會涉及民事訴訟外,還有可能吃上刑事官司。蓋一般來說,我們很難說一般住家造成聲響是故意製造噪音妨害他人住家安寧,而課予刑事上責任,但相較於一般住家造成聲響,特地購買「震樓神器」製造噪音,就很有可能被認定是故意妨害他人住家安寧的強制罪行,實在「毋湯」!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