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4日 星期五

什麼是強制執行?

什麼是強制執行?


文/古旻書律師

許多民眾時常有一個迷思,就是只要在法院獲判勝訴之後就可以拿到所請求的金錢給付,或是被告就會乖乖按照法院判決的意旨去做特定的行為(或不行為)。但實際上糾紛鬧上法院之後,縱然法院作成了終局判決,也未必代表當事人就會甘願(或有能力)照著法院的判決去解決糾紛,此時就需要透過 #強制執行 的程序來處理。

我國法律中的所謂強制執行,其實嚴格說起來可以區分成兩類。一類是公法上的強制執行,通常與政府公權力行使有關,主要的法律依據是行政執行法,例如收到各機關裁罰罰鍰的罰單卻逾期不繳,或是欠稅不繳等等,此非本文重點,姑先表過不細談。

另一類則是民事強制執行,主要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要進行強制執行的前提要件,是要有能據以執行的「執行名義」為前提,在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中有詳盡列出哪些文書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簡單來說,這些文書通常是表彰了某些權利(比較不精準的形容大概類似「法院認證對方欠你錢」的概念),諸如法院的確定判決、和解筆錄等等。

此時又可以按照執行名義內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程序。部分執行名義(例如:離婚、分割共有物等等),是可以直接執正本向負責的行政機關辦理登記(例如: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其他類型的,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金錢,或被告應為特定作為/不作為(例如:拆屋還地、不得製造噪音擾鄰)等等,則需要向管轄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其中,若為金錢給付類型的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拿著執行名義正本至國稅局調閱債務人的所得、財產等資料,若查得可供執行的標的時,可向管轄法院的民事執行處正式提出強制執行的聲請,說明欲執行的標的,由民事執行處辦理後續查封、拍賣或移轉等等程序,最終目的是希望可以滿足執行名義所載的債權。

至於行為/不行為類型的執行名義,則要看性質上是否可由執行法院命第三人代為履行,或是非由債務人本身自行履行不可。前者例如拆屋還地的訴訟,若債務人(占用人)堅持不自己拆,執行法院會請債權人先墊付拆除費用後找人代拆,之後該等費用仍應由債務人負擔。後者例如債務人不得發出噪音騷擾鄰居的情況,若債務人依然故我,執行法院可以處以怠金,甚或管收。

強制執行因為涉及的類型眾多,每種不同執行名義處理起來都可能有所差異,而且發動之後執行法院還會有很多要請債權人配合辦理的事項,所以如果沒有時間或沒有能力自行辦理的話,建議還是找專業人士協助會比較順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