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3日 星期三

低薪高報之法律責任

低薪高報之法律責任


文/蔡麗雯律師

每年五月是報稅季,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都希望能少繳些稅。而要知道如何少繳些稅,首先就要知道計算方式,在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規定在所得稅法第13條,即所得-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所得淨額*稅率=應繳稅額。而以今年度採用標準扣除額為例,每人有最基本的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單身),亦即如無扶養親屬的單身族群收入在20.8萬元以下,所得淨額即為0元,是毋庸繳所得稅。如果是薪資族群,還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亦即如去年所得在40.8萬元以下,所得淨額亦為0元,也是免綜合所得稅的。


而所得申報,除一般自行填寫申報外,最常用的情形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是已註冊之健保卡直接從國稅局下載所得參考資料進行申報。但有些人卻會發現自己從國稅局下載所得資料上面的薪資所得和實際所得不符,甚至多出很多,這時別以為國稅局故意坑錢。實際上在個人進行申報前,政府並未逐一清查每個人的所得,之所以可以利用自然人憑證或是已註冊之健保卡直接從國稅局下載所得清單資料,是因為扣繳單位在個人於5月進行所得申報前,會要填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列報薪資費用,所得參考清單即係如此相互勾稽而來。而查到的所得高於實際所得,有可能出於扣繳單位的錯誤,也非常有可能是扣繳單位有意「低薪高報」所導致。

所謂低薪高報,顧名思義,即實際薪水比較低,申報比較高,由於扣繳單位如公司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方式規定在所得稅法第24條,係以收入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得出課稅所得後乘以稅率而來,而公司發給員工的薪水即係可減除的費用之一,公司申報要付給員工的薪資費用增加,課稅所得也會減少,公司要繳的稅自然就會少。然而如此一來,一旦個人所得突破40.8萬元之門檻,除了導致個人要多繳所得稅,影響到個人權益外,很有可能公司已因低薪高報而涉及不法。

首先,公司為了節省稅務支出而將員工薪資低薪高報,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一旦遭查獲公司除了要補稅外,亦會被處以罰鍰。另外,公司為了低薪高報就必須製作不實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簿冊等,而諸如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簿冊等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公司人員將不實薪資內容,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將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更有甚者,公司為了使對外的申報薪資呈現一致性,往往在勞健保投保薪資上,也會跟著以少報多,此部分亦會有相因應的處罰。

為了減少繳納之稅額,固然可以透過一些管道節稅,但節稅要有道,不要一不小心變成逃漏稅而觸法囉!而個人如不想當冤大頭,在收到扣繳憑單或是上網下載所得參考清單時,也要仔細核對,可別傻傻地繳稅。

1 則留言:

  1. 請問,當業務低薪高報,看年終的(獎金多)。是否「低薪高報」不算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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