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糾紛多,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業主簽約篇)
文/蔡麗雯律師
好不容易成家立業了,總想有一間自己的房子,多數時候,裝修的花費雖然比買房子少,但也是一筆開銷,且遇到糾紛時一樣讓人很困擾!實際上,不少民眾想替室內進行裝潢、裝修時,為了省錢多習慣自己找工班來施工,有時甚至可能水電工程、粉刷或窗簾工程就找不同的廠商施工。有時因為金額不大,覺得簽約麻煩,雙方皆以口頭溝通,未簽訂契約來約定相關細節,如一切順利倒也相安無事,但遇到糾紛時,難免雙方各說各話,處理起來更耗時費神,可謂是花錢找罪受!所以大家還是要衡量一下是否簽約,那如果決定要簽約,要注意些什麼呢?
1. 簽約對象:「防人之心不可無」,一旦發生糾紛,業主能提告的對象,就只有簽約的另一方,所以要先確認簽約的對象是確實存在,而非憑空杜撰出來的假名,如果是用公司行號簽約,亦須確認代表公司行號簽約之人是否真的有權代表。
2. 施工材料:有時廠商為慫恿業主與之簽約,可能在簽約前會誇大其用料等級,但如未於契約中特定記載,除非能舉證證明雙方已約明特定材料(如品牌、型號、產地等),否則回歸到民法就只能用是否符合「中等品質」來判定。
3. 工程範圍:業主千萬別以為將裝潢工程交與廠商,廠商就是幫你做到好做到滿意,如在裝潢工程前有請設計師進行圖面規劃,務必要將圖說等一併作為契約的附件,同時留意報價單上的品項、單價與數量是否正確。否則將衍生某一工項是否不在雙方原合約範圍內,雙方有無另成立變更設計或追加工程?該項目是否已完成?又該如何計價等等爭議。
4. 工期:雖然通常契約都會約定工期,但並非工期一旦屆至,雙方契約即行終止。或有人以為廠商逾期是廠商的錯,業主當然可以終止契約,然民法第502條第2項、第503條固規定:「前項情形(即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但大部分裝潢工程期限並非契約要素,其實很難適用上開規定,且實務上通常亦不認為承攬得適用民法第254條規定。在此情形下,業主固可依民法第511條行使終止權但須賠償廠商損失,是契約中有無約定終止權,即如因廠商違約、擅自停工、遲延完工,則業主是否可終止合約,甚至有無逾期違約金,就相形重要了。
除了留下書面契約,在簽約前,一定要充分閱覽契約條款,不要廠商拿了一份契約來就簽了,反而契約裡竟是對自己不利的約款(至於如果契約的草擬者是廠商,業主能否修改契約,就看自身能耐了)。如果看不懂契約眉角,可以拿行政院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做為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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