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見的「所有權」行使方式之一:拆屋還地
文/古旻書律師
我國民法大致上將各種權利區分為債權和物權二大類,其中最為人所熟知、也是最常用的權利之一莫過於物權中的「 #所有權 」。所謂的所有權是規定在 #民法第765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今天就來聊聊實務上最常見的所有權行使方式之一:拆屋還地訴訟。
試想,假設你有一塊土地,卻遭到他人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你的土地上面興建建物,或是越界建築到你的土地上,導致你無法使用那塊土地,此時應該怎麼辦呢?
實務上你可以透過 #民法第767條第1項 前段和中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主張你的所有物(土地)被他人無權占有,或因他人的行為(例如越界建築)導致你的所有物正常使用遭到妨害,訴請無權占有者拆屋還地。
要注意的是,如果要拆除的房屋有辦理保存登記的話,被告通常就是該房屋的登記所有權人,較無爭議;反之,如果要拆除的房屋並沒有經過登記的話,就要自行找出所有權人或去找出所謂「事實上處分權人」為何人,通常是興建該房屋的人,或是嗣後買受之人等等。如果告錯人,法院會因為被告並無拆除的權利而判你敗訴。
而起訴之時,因為不確定占用的確切範圍和面積,通常只會先用預估值起訴。訴訟進行當中,可聲請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或國土測繪中心去現場進行測量,以確認占用的範圍與現狀等等,然後做成正式的測量圖面給法院,之後再隨之更正聲明即可。
此外,土地遭他人占用期間因為所有權人本身無法使用該土地,導致受有損害,而無權占用的人又因此獲得了占用土地的利益,故在訴請拆屋還地的訴訟中,通常會依 #民法第179條 一併請求無權占用的人返還不當得利。大致上的意思就類似於把無權占用的人占用土地的行為,看作類似「租賃」一樣,既然是租用土地自然需要給付租金,但在此種無權占用的情況下則須透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來處理而已。原則上因受限時效問題,此部分以起訴時間點為準,至多可以往回請求過去五年的不當得利,以及請求自起訴時至拆除、返還給原告之時為止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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