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談子女對父母 #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文/古旻書律師
案例:
小明從有記憶以來,爸爸在家總是醉醺醺的,不是隨便罵人或動手打人,就是跟媽媽討錢買酒、出外賭博,後來更因為躲債不知去向,小明和幾個手足都是靠媽媽到工廠沒日沒夜的工作賺取家用,加上就學貸款才完成學業。多年之後,小明才剛成家,雖然被房貸、小孩的生活費壓得喘不過氣來,但是心裡總有點苦盡甘來的感覺,不料竟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是失聯多年的父親要向小明和幾個手足請求給付扶養費,試問小明該如何處理?
子女對於父母的 #法定扶養義務
我國民法第1114條以下定有關於親屬間扶養義務的相關規定。其中,子女對於父母而言,因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故只要父母符合第1117條規定所稱「 #不能維持生活 」之情況時,子女即應對父母負擔法定扶養義務。也就是說,子女扶養父母並非僅是傳統所謂孝道的展現,而是規定在民法當中的法定義務。但是如果不問個案情況,子女一律均須對父母負擔扶養義務,像是在小明這種狀況時是否不太公平呢?
#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
我國民法針對像是小明這種比較特別的情況,定有兩種不同的解套方案。第一種是 #民法第1118條 ,也就是當子女因為扶養父母反而會導致子女本身不能維持生活的話,可以主張 #減輕 子女負擔的扶養義務,但不能完全免除。所以如小明的情況,如果要採用1118條作為抗辯的話,就需要向法院舉證說明如果給付了若干扶養費給父親的話,可能造成自己陷入不能維生的窘境。
而第二種解套方案,則是主張 #民法第1118-1條 ,也就是當請求被扶養的人(小明的父親)如果曾對於小明本身、小明的配偶或小明的直系血親(如母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例如家暴);抑或是請求被扶養的人(小明的父親)對於小明「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若符合這兩種情況時,可以請求法院 #減輕 對於小明父親的扶養義務。如果情節重大時,法院甚至可以 #免除 小明對於小明父親的扶養義務。
藏在扶養費請求背後的考量
以筆者過去的經驗來看,如小明此種案例的情況大致可以區分成兩種,一種是真心要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的,另一種則是另有考量。如果是真心請求給付扶養費者,小明可以考慮以上開法律規定提出抗辯,訴訟上的重點就會在如何 #舉證 證明諸如為何給付了扶養費會造成自己不能維持生活?或是小明父親曾做過何種侵害行為?或是有何無正當理由未對小明盡扶養義務的情形?等等,通常會透過詢問熟知內情的 #證人 ,或提出一些關於 #財力的客觀佐證 供法院判斷。至於另有考量的類型,則是因為實務上各地方政府對於 #中低收入戶 的認定標準與補助不一,過去常發生因年老的父母申請中低入戶補助時遭主管機關以其仍有子女可以扶養為由拒絕,導致年老的父母必須向子女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聲請。如法院最終不論基於上開何種原因使年老的父母仍無法獲得子女扶養時,年老的父母始能領取補助度日。
結語
最後附帶一提,目前實務上法院除受扶養義務人有特殊的情況(例如重病須大額醫療費用支出等等),否則一般都是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統計的「 #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作為基準去作上下調整、計算。如果小明經過考慮認為依前開法律規定提出抗辯舉證上有所困難,而跟其他手足分攤扶養費或許還能負擔的話,亦可以考慮在程序中以 #調(和)解 方式約定每月扶養費金額,抑或在法院審理中請求法院考量之,也不失為可行的解決方案。
參考法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第1118條、第1118-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1114,1117,1118,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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