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房東可以馬上趕房客走嗎?
文/蔡麗雯律師
租屋合約到期時,房東與房客時常為求方便,常會沒有訂立新合約,甚至連口頭約定新租約都沒有,就一方錢照付房照住,另一方也繼續收租沒趕人,此時依照我國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雙方的租賃關係就轉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而依照民法第450條規定,似乎雙方只要提前告知皆可隨時終止租約。但是為了保障房客,土地法第100條規定,須發生以下6種情況,房東才能收回房子: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亦即假如房客並沒有發生上述情形,房東收回房屋又只是單純用來再轉租他人,房東是無法立即收回房子。房東如為避免租約自動成為不定期租約,可事先在租約上約定:「租期屆滿絕不續租或是續租雙方應另訂租約」,來排除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的效果。
而房客也別以為不定期租賃對自己絕對有利而沾沾自喜,因為如果房屋易主時,就沒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新屋主有權要求歸還房屋。是不定期租賃對於房東、房客都有風險,所以還是建議租約到期後要重新簽約,才能確保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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