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人借錢時,利息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就構成重利罪嗎?
文/古旻書律師
俗話說一文錢逼死英雄好漢,人生難免有經濟上困難的時刻,透過向人借款等方式度過難關時有所聞,自然地也會有人透過利用他人須錢孔急的危機來牟取暴利,這就是為何刑法要特別針對「重利」這種行為去做禁止的規範。
#重利罪 規定在 #刑法第344條 ,是以「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及因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其要件。其中第二個要件,也就是與原本(本金)顯不相當的重利要如何判斷,便是其中重要的關鍵。
筆者聽過一種說法是,如果利息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就會構成刑法所稱重利。但這種觀念是不精確的!按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刑法上重利的定義是指綜合考量本金、利率高低及當地經濟狀況等條件,來判斷出若有顯然比一般債務利息來得高的情形時,才會構成重利。正因為構成重利與否是需要綜合很多條件才能判斷,自然不能機械式的以利息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就認定構成刑法上的重利。
當然,除了利息本身要符合前面所提到的重利要件之外,個案中仍要考量被害人借款的時候,是否有符合前述的 #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假使被害人是基於自由意志、並未受迫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的考量下所為借款行為,即便利息利率本身或許已達足以構成重利之高度,仍然不能以此認為借款人涉犯重利罪。
附帶一提,利息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這個概念,可能是來自於 #民法第205條 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也就是說,民事上如果約定的利息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債權人是沒有請求權的。雖然本條目的是為了保障債務人免受高於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利息債務壓迫,但法律解釋上仍不能直接拿來作為判斷刑法重利的根據喔。
話雖如此,筆者還是要呼籲若真的有借款需求,務必尋求正當、合法的管道借款,才能在度過用錢難關的同時不至於又落入另一個債務的無底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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