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2日 星期五

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

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


文/古旻書律師

人在路上駕駛交通工具難免碰到事故,一旦發生事故有時就會衍生 #肇事逃逸 的問題,今天就來談談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


肇事逃逸依照其情形,可以大致分為沒有造成人受傷或死亡,以及有造成人死傷兩種類型。一般人比較熟悉的肇事逃逸罪就是有造成人死傷的類型,乃指刑事責任而言,也就是刑法第185-4條:「(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然而,除了刑事責任之外,事實上肇事逃逸還有行政處罰,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如肇事未造成人死傷而未依規定處置處1000至3000元罰鍰,逃逸者吊扣駕照1至3個月;同法第62條第3項則規定,如肇事造成人死傷而未依規定處置處3000至9000元罰鍰,同法第4項並規定造成人受傷逃逸者吊銷駕照,如係造成人重傷或死亡逃逸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而前述造成人傷經吊銷駕照後,依照同法第67條第2項規定,欲重新考領駕照之禁考期間為3年,也就是至少要3年之後才能重新考領駕照;前述造成人重傷或死亡經吊銷駕照後,依照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終身不得再考領駕照,僅於同法第67-1條例外情形(也就是吊照經過一段很長的期間後)下可以重新考領期間較短的駕照。

最後,在造成人受傷、重傷或死亡之肇事逃逸案件中,雖然法律上有所謂刑罰優先原則,但先前也在《從酒駕談刑罰優先原則》一文中說明過,能被刑罰優先取代的僅有其中罰鍰部分的行政罰,吊照、禁考等並不在被取代的範圍內,因此此類案件中行為人除了要面對刑罰外也要同時面對吊照、禁考等處分,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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