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特留分修法
文/蔡麗雯律師
前一陣子,社會對於遺產無法完全自由處分有強烈討論,尤其是對於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議題。日前法務部預告民法修正草案,對於繼承之相關規定有所變動,其中一項變動即是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現行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並於民法第1141條、第1144條規定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除此之外,於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且於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句話說,以大家最關切的,A、B為配偶,無子女,A之父母已死亡,甲、乙為A之手足,A死亡,A之遺產由B及甲、乙共同繼承,B之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剩餘的二分之一由兄弟姐妹平均繼承,即甲、乙的應繼分各為遺產的四分之一,其特留分各為遺產的十二分之一。
遺囑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並非自動無效,而是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以前面舉例來說,A即便生前立遺囑表示要將全數遺產留給B,如果甲乙願尊重A生前的意思,固然B能取得全數遺產,但一旦上開案例中的甲乙行使扣減權,B依照現行法令勢必無法取得全數遺產,因此有了本次修法。惟須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僅係刪除了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並未刪除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亦未刪除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亦即即便立法院通過法務部的修法草案,被繼承人生前未加處分而留下的遺產,仍需被繼承人生前有立相關遺囑,才能排除手足來繼承遺產。且就其他法定繼承人部分,仍保有特留分規定,並未加以刪除,是遺囑若有侵害特留分,其他法定繼承人仍能主張扣減。
法務部雖已研議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以落實遺囑自由,但具體修法進程與適用仍以最終通過的法案為準。不少人對立遺囑或繼承規劃抱持忌諱態度,但提前做好規劃,往往能減少家人間日後因財產問題產生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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