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 星期三

持有未成年性影像之刑事責任

持有未成年性影像之刑事責任


文/蔡麗雯律師

日前曾因某知名人士持有未成年性影像而轟動一時,或許有人以為只是下載、持有、觀看未成年性影像,並非實際拍攝、製造未成年性影像應該沒那麼嚴重,真的是這樣嗎?


首先,不論是今年修法前後,均是禁止任何人拍攝未成年性影像的(另如和未滿16歲之未成年發生性行為,不論是否有違反其意願,另有相關刑事責任)。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即便只是一般的拍攝即可處1至7年的有期徒刑,且不論拍攝到的性影像是否是經同意的。而若手段上涉及引誘、強暴、脅迫等依同條第2項、第3項刑度更是為重(此部分請參閱先前〈讓兒童跟少年拍攝裸照的法律責任〉一文)。若是意圖營利,還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而如果將未成年性影像進一步上傳到網路、群組或私訊給他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樣可處1至7年的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營利,還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而如果只是下載呢?因為下載觀看,通常難有所謂正當理由,依照今年修正前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聽到這裡,有人或許會覺得還好,但立法院已於今年三讀通過,提高此部分刑責,並將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性影像分成兩種情形,分列為第1、2項:「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未成年性影像的刑責提高為1至7年的有期徒刑,若僅是無正當理由,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未成年性影像的刑責經修法後已與拍攝、製造未成年性影像相當,不可不慎。

是不論拍攝、散布未成年人性影像的行為,抑或是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切莫以身試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