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不知道的巷道規定
文/蔡麗雯律師
大家是否曾發生或聽聞過以往常走的「巷道」突然被人封起來不給走的情形?此時又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必須判斷眼前看到的「巷道」為何成為巷道?俗話說「路是人走出來的」,所以眼前看到的「巷道」不見得是政府本就預計開設,而屬國家所有,有時仍為私人所有。國家所有並開設的道路,依公路法有國家管理,且任何人阻礙通行,此時若有人阻礙通行,當然可請公權力加以排除。但若是私人所有的情形,就必須看有無公用地役關係了,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嘗試整理出既成道路須符合1.不特定的公眾通行所必要。2.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未阻止。3.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如符合以上要件被認定為既成道路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此時即便是私有的,但一樣可以透過公權力介入加以排除。但反過來說如果不是既成道路、不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此時公權力無法當然介入。若還是想走,就要看有無當初在行走時有無和地主特別約定,或有無民法上的袋地通行權了。有關袋地通行權之相關規定,可以參看之前的《袋地通行權與其限制》一文。
而眼前看到的「巷道」為何成為巷道?除了在通行上甚為重要外,在建築法規上也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一塊建地能否合法建築,依建築法第42條、第48條規定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也就是說除了是公告的道路之境界線可指定為建築線,必須是現有巷道才能指定建築線。但所謂「現有巷道」,絕非是現況是巷道即為「現有巷道」,必須看各縣市的建築管理規則,以新竹縣為例,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依下列各款情形認定之: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者。 三、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 四、本法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巷道旁之房屋已編有二戶門牌以上,且編釘或戶籍登記逾二十年者。二、土地地目為道,並有通行事實存在者。」現況是巷道必須符合上開規定才是新竹縣政府所認定之「現有巷道」,才能指定建築線建築在該「現有巷道」之境界線,否則就要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
所以各位放眼所看到的巷道,其實可能在法律上係屬不同的巷道,可以主張的權利並不相同。大家可以多關心一下自身周圍的巷道性質,不要以為「路是人走出來的」就不會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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