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與其限制
文/古旻書律師
俗話說有土斯有財,擁有一塊土地如能夠善加利用,對於累積財富當然是有所幫助。然而有時候不免會碰到土地被其他人土地包圍導致沒辦法對外聯絡的情況,我們將這種土地稱為 #袋地 ,就像是被袋子套住的土地一樣,此時這塊土地可以利用的程度以及其價值必然大受影響。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民法上便設有俗稱 #袋地通行權 的解套方案。
民法第78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一項)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第二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此即賦予袋地所有權人得以請求周圍土地容忍其通行的權利,依照上開條文第二項規定,其通行的方案要依循造成周圍土地損害最少此一原則,且因通行周圍土地造成損害時定有償金之規定。
由上開規定可知,袋地通行權的前提,必須是「與公路沒有適宜聯絡」的袋地才有適用,倘若與公路已經有適宜聯絡而只是比較遠或比較麻煩時,並不符合袋地的要件,自然也沒有袋地通行權主張的餘地。其次,袋地通行權是一種為了解決袋地困境而要求周圍土地退讓、容忍袋地所有權人通行的一種規範,僅能於必要的範圍內行使,也要注意使周圍土地受損最小的方案(通常是較短的路徑等等),並不是讓袋地所有權人可以依其個人意思任意要求走「方便」的道路,因此實務上主張袋地通行權人提出的通行方案,仍要經過法官的衡量,故要能說服法官該方案為損害最小的方案才行。
而如果擬通行的路徑原本其實沒有路的話,則依照民法第788條第1項:「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處理。倘若因為開設道路造成被通行的土地損害過大時,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被通行的土地所有權人則有權要求通行者購買整塊或是因通行產生的畸零土地。
袋地通行尚有一種例外的情況,那就是袋地其實是因為自己的行為(例如分割土地)而產生,例如分割土地時,其中一塊分到角落而沒有接觸到公路,然因分割土地原則上應使分割後的土地都具有通常使用的功能(包括對外通行),若分割時卻沒有顧慮到這點而產生袋地問題時,自然不能與一般袋地等同處理。故對於此種「人造袋地」,民法第789條係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以上開的例子來說,就是限制袋地所有權人不能通行其他無關的周圍土地,而只能通過分割前原屬同一塊土地的那些土地對外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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