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黃牛票的法律責任
文/古旻書律師
娛樂活動盛行的現代,大牌明星、偶像團體如果舉辦演唱會等活動,或是逢年過節的高鐵、臺鐵車票,其票券大多是一票難求,更多的是從開放訂票的那一瞬間就發生網站卡死、票券秒殺等情況。但奇怪的是,往往不久之後各大社群網站或是網拍平台就會出現那些被秒殺的票券,而且價格往往比原價高上許多,這就是俗稱的 #黃牛票 。
雖說有需求就有市場,越是熱門的東西越有高額的價差和交易價值可以操作,但是出售黃牛票的行為其實是違法的。先撇去盜用他人名義搶票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問題,或是直接偽造、變造虛假的票券可能同時涉及偽造文書、詐欺等責任,即使是真的票券也要注意轉賣時可能的法律責任。
其中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4條第2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就明確將一開始搶票就不是要自用而是要營利的行為課以行政處罰,而且標的是包括了娛樂(如演唱會門票)或是運輸(如火車票)。
針對利用鐵軌運輸的運輸票券因為有更大的公共利益考量,因此除了上面的社維法規定外, #鐵路法 第65條定有更重的法律責任,倘若是單純的牟利行為以第1項論處,若是利用訂票系統的bug等手法搶票,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第1項)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第2項)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像是藝文表演之類的活動原先並沒有像上述鐵路法的加重規定,後來因為黃牛票行為過於猖獗,便在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修正時加入了10-1條,仿照鐵路法的規範分別將販賣黃牛票牟利的行為加重行政處罰,以及利用電腦設備不正搶票行為加上了刑責:「(第2項)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第3項)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提醒讀者切勿利用例如熱門票券這種稀缺資源轉賣牟利,以免觸法,嚴重時可能會面對到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