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對方脫產,可以假扣押他的財產嗎?
文/蔡麗雯律師
之前在《淺談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差別》一文中曾經提到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可以避免債務人進行脫產或作某些不利債權的作為,可以依保全程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但只要因為擔心對方脫產就一定可以成功向法院請求啟動此一機制嗎?
首先保全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其中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即分別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故於聲請假扣押時,除須向法院釋明您對他方有何債權存在外,並須釋明為何必須在判決確定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透過假扣押限制債務人自由處分財產之權利。那什麼樣的情形有機會被法院認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情形呢?依照目前實務判准假扣押的例子,舉凡有(1)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2)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3)隱匿財產;(4)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等情形,都有機會說服法院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情形。只要債權人可以說服法院確實有上開事實存在,並提供可即時調查之證據,即可達到釋明之要求,而有機會獲准假扣押對方的財產。相反地,若僅是單純擔心、懷疑對方有上開可能,而未提出相關跡證進行釋明,法院可能就不會准許假扣押。要注意的是雖然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同時有規定:「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即釋明不夠充分時,可以透過提出擔保補足釋明,獲得法院准許假扣押,但此僅係補足釋明的欠缺,如果法院認為根本沒有釋明,也不會因為債權人表示願意提供擔保就准許假扣押,故可千萬不要以為只要願意提供擔保,法院就一定會准許假扣押。
不過因為假扣押僅是針對一般金錢債權,換句話說,債權人的重點在於之後能獲得一定金錢,並非針對特定的財產權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亦即如果債務人之後願意提供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數額之擔保或進行提存,即不能以此為由限制債務人自由處分其他財產之權利。
所以並不是只要有債權擔心債務人脫產就一定可以假扣押對方的財產,須符合一定要件才能獲准假扣押,如果想要聲請假扣押,務必要蒐集相關跡證後向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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