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有得賠嗎?淺談刑事補償法
文/古旻書律師
司法不是完美無瑕的,有時候難免會出錯。如果出錯的是刑事案件,也就是發生俗稱的冤獄時,即使之後發現是冤獄而被放出去,過去的時間也回不來了,也因此針對此種情形便定有 #刑事補償法 來處理相關的補償問題。
過去刑事補償法的舊名是 #冤獄賠償法 ,後來才修法改為現在的名稱。在法律上賠償與補償的意思不同,前者是在有「可歸責事由」的前提下才有賠償問題,而後者則是不去探究有無可歸責事由的存在,單純因為事由的發生就給予給付。
雖然前面說是處理冤獄,事實上所指的範圍並不僅是狹義的入監執行(俗稱坐牢)而已,而包括了各種 #拘束人身自由 的情況在內,例如羈押、鑑定留置與收容等等,倘若後來發現有刑事補償法第2條的情況(大抵就是不罰、無罪等等不應該拘束人身自由的判決結果)時,國家就會需要依照刑事補償法進行補償。也就是說,倘若某甲因為涉及某刑事案件被羈押,後來判決確定某甲無罪時,針對某甲被錯誤羈押的那段期間就應該予以補償。
而補償的金額要如何計算呢?如果是前述關於拘束人身自由的情況時,依照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就是以每日3000-5000元範圍內折算;但是倘若申請補償的被害人有可以歸責的事由,導致依3000-5000每日計算過高時,依同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以降到1000-3000元每日計算。另同法第6條第2項以下、第7條第1項第2款以下另有針對錯誤的罰金、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等情況要如何計算去做規定。
除了前述可能有降低每日計算金額標準的規定外,有些特殊的狀況下,例如有同法第4條第1項所稱「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者」的情形時,例如故意出面頂替犯罪、不實自白等情形,導致偵查機關遭到誤導而起訴,嗣後即便獲判無罪,仍可以不予補償。
如果想提出刑事補償的聲請,要依照刑事補償法第9條管轄的規定對有權管轄的機關提出,另應特別注意在同法第13條定有2年的時效規定,自如無罪等判決起算2年或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2年間,倘若沒有提出聲請,之後再提就會因為時效的原因遭到駁回,應特別注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