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的相關法律議題
文/古旻書律師
先前在《強盜、搶奪和竊盜怎麼分?》一文中,曾經簡單介紹過這三種不同的財產犯罪類型,今天就來針對其中竊盜罪部分作更進一步的說明。竊盜罪章是在刑法第29章底下,總共包括了幾大類的罪名: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以及第323條搭配第320條第1項的竊取準動產罪。
其中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比較好理解,就是偷的標的物是動產,舉凡鈔票、黃金、家電、古董之類的,都算是一般竊盜罪的範疇。而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的標的則是不動產,處罰的是把他人的不動產占為己有的行為,處罰的法定刑則是跟一般竊盜罪相當。
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則是針對「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等情形,予以加重處罰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立法者認為這類的竊盜危險性比較高,例如攜帶兇器竊盜,很可能會在被察覺時出現以兇器傷人的情形,比單純的行竊來的更危險,因此予以加重處罰。
至於第323條搭配第320條第1項的竊取準動產罪,則是在處理竊取標的不是動產和不動產,而是一些無形的能源的狀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過去虛擬貨幣正夯的時候,不時會有人私自接電路將臺電的電力導到自己的礦場供礦機使用,這種竊電的行為便會依此條規定來處罰。
最後要注意的是,竊盜行為有時候會發生在親屬(特別是同住的親屬)之間,因此刑法第324條第1項有特別針對「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發生的竊盜行為免除其刑的規定;同時,在刑法第324條第2項也特別規定,一般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是倘若是發生在「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的竊盜罪,則屬告訴乃論之罪,會受到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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