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搶奪和竊盜怎麼分?
文/古旻書律師
自古以來,以非法的方式使財產移轉的手法層出不窮,其中可說一般人也都能理解、可能涉及到人身安全的罪名則不外乎 #強盜 、 #搶奪 和 #竊盜 ,甚至對於這些罪名或許都有模糊的概念但又不是那麼具體,今天就來聊聊這幾種罪名如何區分。
首先先來看看法條的規定。強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搶奪罪規定在刑法第32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竊盜罪則規定在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從上面的法條可以知道,上述這三種罪名當中從刑度來看,最嚴重的是強盜罪,其次是搶奪罪,再來才是竊盜罪。理由也很簡單,這三種罪名雖然都是在處罰以不法的方式取得他人財產的行為,但是強盜罪用的手法最為強烈,是對於被害人施以物理性或其他等同強度的力量,諸如利用槍枝、毆打等方式,讓被害人到達無法抵抗的程度,進而達成財產轉移的目的,對於被害人侵害的程度最嚴重;搶奪罪的則是指趁被害人不備而為之,例如於快速經過被害人身邊之時出手奪走被害人拿在手上的物品,此時被害人雖然意識到自己被搶了,但他的意志並未因被告的手法而被壓迫到不能抵抗的程度;至於竊盜,則通常是在被害人沒有意識到的狀況下所為的竊取行為,如趁被害人不在家或熟睡潛入被害人家中偷東西的行為。
而實際上的犯罪行為可能比前面所述的三種典型更為複雜,其中最常見的狀況便是由搶奪或竊盜轉為強盜,此種情形被稱為準強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9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例如說,被告潛入被害人家中偷東西的時候,被害人突然回來,被告為了怕被抓或是堅持要拿走已經拿在手上的財物,而對被害人施暴,此時就可能被認為構成準強盜罪。又如被告原本打算趁著被害人沒有防備奪了被害人手中的財物就跑,不料被害人反應很快,馬上抓住財物的另外一端發生爭搶,被告為了取走財物就對被害人施暴,也可能會有準強盜罪的適用。而準強盜罪之刑度,則係比照前述的強盜罪,不可謂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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