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 星期一

親友借住請不走怎麼辦?

親友借住請不走怎麼辦?


文/蔡麗雯律師

有時候出於情義,會把自己的房子或是租來的空間借親友住個幾天,原只是想幫親友暫時度過難關,沒想到對方一住就是好幾個月,好說歹說都賴著不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其實這種「借住」情況,可以被認為屬於「使用借貸關係」即「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民法第464條)。既然是「借」,邏輯上就應該有「還」的時候,但什麼時候應該還呢?通常一開始基於情義都不會說的那麼白,不過依民法第470條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還是可以透過當初借貸的目的去推借貸期限,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甚至直接認為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隨時請求返還。

如果不幸還未到使用期限屆滿的時刻,但只要符合民法第472條所列事由,還是可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如: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時。

不過要注意的是雖然可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請求返還,但不表示可以終止後就可以隨時把別人的東西弄走、換鎖,仍然必須先為終止使用借貸的意思表示後,對方仍不返還,透過勝訴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才是正確的做法。最末,還是建議在出借房屋時,雙方就先約定好期限。如果沒有約定期限,當貸與人發現借用人已經「使用完畢」時,也要積極發存證信函向對他催討,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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