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離開事故現場嗎?淺談刑法第185-4條之發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罪
文/蔡麗雯律師
之前在《「騎車不小心擦到別人的照後鏡後沒停車」算肇事逃逸嗎?》中提到如果車禍只有財損,是否構成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不知大家是否還記得?當時的法條用語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法條用語「肇事」一詞,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七號解釋意旨認為非一般受規範者所能理解,有違明確,且刑度一律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對只構成輕傷的案件可能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於是110年修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將「肇事」一詞改成「發生交通事故」,且依交通事故的的死傷情節、過失與否有不同的刑度規定。但還是有很多人不是很了解,所以以下再簡單跟大家介紹一下(為了方便敘述,以下還是用肇事逃逸稱呼修正後的刑法第185-4條)。
首先,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也就是說如果今天是騎腳踏車的話,不會構成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罪。其次「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發生並不以確實有碰撞、擦撞為必要,只要具有因果關係都算,例如有人為了閃避你的車而自摔等等均是「發生交通事故」,所以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與你有關,即便你認為錯不在你,雖然依同條第2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也請勿逕行離去。再來是「致人傷害、死亡」,也就是必須有人因為交通事故受傷了,如果沒有任何人員傷亡,雖然離去不構成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罪,但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仍會有行政裁罰。最後是「逃逸」,由於本法的目的是希望行為人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故若未等到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對方同意就直接離開現場,或雖留在現場卻隱身在人群中假裝路人觀看,都有可能構成「逃逸」的行為。
而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罪除了客觀上須滿足駕上開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之結果及逃逸行為外,並須行為人主觀上對於上開要件即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重傷或死亡有所認知,仍決意逃逸。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意識到交通事故與自己有關、沒發覺有交通事故的發生,可能就會認定與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不符。
由於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並不向同樣屬交通事故所發生的過失傷害罪一樣為告訴乃論之罪,只要事後與對方達成和解、撤回告訴,行為人就可以免受刑事處理,所以如果遇有交通事故但凡懷疑與自己有關,處理上不可不慎,以免一不小心就犯下了「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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