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
文/古旻書律師
先前在《聊聊我國民法關於夫妻間的財產規定》,有大致說明過我國民法中有關於夫妻財產的相關規定。依照民法第1005條規定,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的時候,就適用 #法定財產制 ,因此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類型,也會衍生 #剩餘財產分配 的問題;而另一種常見的類型,則是所謂的 #分別財產制 ,除了先前的《淺談夫妻分別財產制》一文之外,今天就來談談分別財產制的相關規定,以及要如何去法院辦理登記。
首先,分別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最大的不同,依據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雖然結婚,但是各自的財產(包括債務)都是各管各的,財務上完全獨立,也因此不會有法定財產制衍生出來的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在了解分別財產制的特色之後,下一個問題就是在什麼情形下夫妻可以適用分別財產制呢?前文提到的第一種途徑,也就是透過 #民法第1010條 請求法院宣告將原先適用的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是其中一種方式;此外,其實還有第二種途徑,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後透過以書面契約方式去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1007條參照),也能達到適用分別財產制的效果。要特別注意的是,一般契約成立雖不以書面為必要,但是民法1007條針對夫妻財產制的約定是有特別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如果沒有以書面來約定的話,是不生效力的。
而民法第1008條則進一步規定了夫妻之間的財產制契約,如果沒有經過登記的話不得對抗第三人。這規定的意思是說,契約是夫妻兩個人之間的約定,對於第三人來說既然從外觀上無從得知夫妻之間的內部契約關係,夫或妻自然不能把內部的契約關係,拿來當作阻擋第三人行使權利的理由。
因此實務上夫妻分別財產制是可以向管轄法院(通常是夫妻住所地法院)進行登記的,登記後就會發生公示效力而可以對抗第三人,主要需要準備的文件包括:聲請書、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契約書、夫妻的身分證正反面、夫妻的印鑑證明(印鑑章蓋用在其他文件上)、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所列的財產證明文件以及1000元登記費用。備妥之後,由夫妻二人(如非本人前往,可以委任代理人,但是要另外出具委任書)偕同前往法院登記處辦理。另外要注意的是,通常登記處係採形式審查,因此就「夫妻住所地」的認定上如果沒有特別情況,一般是採夫或妻任一人的戶籍地來認定。法院審查完畢後,則會發給正式公文表明完成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的意旨。
值得附帶一提的是,雖然民法第1008條採的是所謂登記對抗主義,但是推測這個條文是因為過去有一段時間,非夫妻的第三人可以以債權人身份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即便夫妻其實私下約定的是分別財產制,若在沒有登記的狀況下,對外形同仍是用法定財產制,始設有此規定。但是後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經不得由第三人代位行使,則此規定效益就比較不大。話雖如此,若想完整的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仍會建議去辦理登記會比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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