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6日 星期一

淺談性騷擾

淺談性騷擾


文/蔡麗雯律師

最近因為MeToo 運動,傳出很多公眾人物涉嫌性騷擾,究竟什麼是性騷擾?遇到性騷擾又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國內規範「性騷擾」的法規有「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針對不同的性騷擾情境,有不同的法令適用,而不同的法令對於「性騷擾」的定義也會略有所不同,可以參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但簡單來說,如果使用言語、動作或文字圖像等其他方式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而不當影響對方正常生活之進行,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例如黃色笑話、用LINE傳送帶有性暗示的內容、肢體接觸等等都有可能構成。由此可知,界定性騷擾的最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因此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其結果也會有所不同,所以千萬別認為如果別人這樣對我,我覺得還好,故我這樣對人也不會怎樣,大驚小怪等等。外界有句半開玩笑的話「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事實上,是否構成性騷擾不是帥不帥的問題,讓人感到不適了就可能是性騷擾,勿把兩者混為一談,甚至檢討被害人。另外,雖然說是主觀,但還是必須符合一般人合理的主觀,故雖然要謹言慎行,但不致於什麼話都不能說、不能做。

如果是在職場上遇到性騷擾,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規定,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更規定如果雇主規模達30人以上,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然而有可能性騷擾的行為人就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老闆),故可能走內部程序是行不通的,此時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而經調查確有性騷擾情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規定,被害人可就所受損害請求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一般所稱精神慰撫金),除非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且縱然雇主能證明其已盡到前述防免義務,法院也可以依被害人聲請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而雇主知悉有性騷擾的情形,並不見得需要有正式申訴為必要,哪怕是聽到傳聞、匿名檢舉信而未見到受害者提出申訴,雇主都應該審慎以對,避免事態擴大。而雇主應採行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非直到調查完畢確實構成性騷擾才要進行,而是應該於一知悉時即應採取的行動以免受害者繼續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例如隔離雙方、減少雙方互動,但不意味著一旦知悉有性騷擾的情形,雇主就有義務立即解雇被指稱為性騷擾的行為人。

每個人都應該尊重對方,每個人也都有拒絕性騷擾的權利,身為雇主也不要姑息任何不法行為,以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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