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夫妻分別財產制
文/蔡麗雯律師
一般情侶決定結婚的當下,不會特別約定夫妻要使用哪種財產制,在此情形下,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會適用法定財產制。如此一來,之後離婚或因為其他原因導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往往就剩餘財產分配爭吵不休,但其實大家知道嗎?如果有約定分別財產制,就可以預先避免爭吵,以下簡單的來介紹一下分別財產制及如何約定。
首先,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亦即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各自財產各自所有,此部分和民法第1017條、第1018條所規定的法定財產制沒有什麼不同。就債務部分,分別財產制第1046條甚至直接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中第1023條的規定。乍聽之下,沒什麼不同,然而最重要的差別是法定財產制有分別財產制所沒有的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所以如果是想自己運用自己財產,不受另一伴的干涉,也不想之後離婚時為了民法第1030-1條規定爭吵不休,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一開始就約定使用分別財產制。
至於何時可以約定分別財產制呢?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也就是說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不一定要在結婚前完成,也可以在婚後為之,差別僅是在於如果婚前沒先約定,在婚後改約定為分別財產制之前的婚姻期間,仍為法定財產制,所以在此期間如已產生夫妻婚後剩餘財產有差額,仍然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必須是約定以後新產生的財產才沒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而分別財產制,並非夫妻倆口頭約定就好,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必須以書面為之。至於是否應辦理登記,依民法第1008條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可知,只要夫妻財產制契約以書面成立並生效,縱尚未經登記,亦僅不得對抗第三人,契約當事人之夫妻兩造仍屬有效而應受拘束的。
雖然不以登記為必要,但在此還是建議大家如果能夠的話,還是去法院辦理登記。有關辦理登記的注意事項,可以參考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31條以下的規定。畢竟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為了避免夫妻內部甚至是之後對外法律關係肇生爭端,所以還是謹慎一點留個正式的證明比較好。
如果夫妻之間發生了一些糾紛,雖可能還不到離婚程度,但想防免之後為了剩餘財產分配爭吵或者想停損,而想要改用分別財產制,一定要夫妻雙方同意才能改約定分別財產制嗎?如果一方不同意時,難道就沒輒了嗎?事實上,若有符合民法第1010條所規定的事由時,一方即可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喔。
情侶或夫妻之間談錢,難免有些傷感情,但一開始選擇最適合彼此的夫妻財產制,不僅保障自己,也可以減少婚後的摩擦。如果婚後發現不對,也別忘了為了自己的權益,更動夫妻財產制,減少損失,可別既失了愛情,又失了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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